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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聚龙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2021-04-12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1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

                    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获悉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聚
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聚龙融创”)的银行账户存在定期存单被解付并且资金被扣划的情况。

    一、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银行账户资金被划转的基本情况

    4 月 8 日,公司财务人员通过网上银行查询发现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浙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银行账户资金
情况发生异动。为准确查明情况,当日下午公司即派人前往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核
实相关情况。经与该行相关人员进行沟通了解到,4 月 7 日晚,浙商银行沈阳分
行在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该
分行的 3.61 亿定期存单解付,并将解付后的资金强行划转至该行用于归还集佳
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佳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控
股子公司)在该行的到期贷款本息。

    获悉上述信息后,公司相关人员立即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相关人员进行交
涉,要求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尽快归还其强行解付并划转的资金。截至本公告日,
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仍未归还其强行划转的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资金。 月 9 日,
公司派人到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打印了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银行流水并取得了
相应的业务回单,最终确认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账户资金
合计被扣划 355,967,883.89 元,扣划后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浙商银行沈阳分
                                   1
行的账户资金余额为 7,855,794.41 元。同日,公司收到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浙
商银行督促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根据该通知书载明的内容,浙商银行沈阳分
行要求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集佳科技截止 2021 年 4 月 7 日
的债务本金 3.5 亿,利息 5,002,493.50 元履行担保责任。

    二、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自查情况

    在发生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擅自解付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
该行的定期存单并扣划资金的情况后,公司对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在浙商银行沈
阳分行的业务情况进行了自查,发现公司涉及违规担保的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经自查,2016 年 8 月 18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作为甲方与乙方辽宁玉泉米
业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以下简称“玉泉米业”)、丙方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
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丁方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玉泉科技”)、戊方聚龙自助和巳方聚龙融创共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
作协议》和《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丙方、丁方、戊方、巳方
均为乙方玉泉米业的成员单位。同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业还签订了《票
据池质押担保合同》。上述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中,玉泉米业以及玉泉科技均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关联公司,培训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
龙融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聚龙融创及
聚龙自助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分别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了 1.5 亿元和 1.03
亿元的定期存单,期限为 3 年。2017 年 9 月 12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
业、集佳科技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和《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集佳
科技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关联公司也加入了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为玉泉
米业及其成员单位开立的资产池和票据池。另查,从 2016 年 8 月到 2020 年 12
月,聚龙融创、聚龙自助、培训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又陆续办理了多笔定期
存单。从 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业签订了多
笔《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从 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
玉泉科技、玉泉米业、集佳科技签订了多笔《借款合同》,截止 2020 年 4 月 7 日,
玉泉科技、玉泉米业的借款本息均已经归还,尚在履行期内的合同为 2020 年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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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 12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业签订的《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
[(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0)第 24024 号]以及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集佳科技签订的 8 份《借款合同》。

    经查,《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成员单
位资产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成
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
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同时《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票据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
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
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
行保证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认为公司的三家子公司聚龙融创、聚龙自助、培训公司
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资产池业务、票据池业务实际上是将三家子公司的定期存
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质押担
保,而上述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三家子公司的内部程序及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程
序,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章程》和《公
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属于违规担保,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并不知
情。截止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三家的子公司通过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公司
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 36,100 万元。

    三、控股股东涉及资金占用的自查情况

    经自查,自 2018 年 3 月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上市公司主营

业务需要大量调试币进行测试的缘故,把部分调试币通过取现的方式转存到公司

实际控制人柳永诠、柳长庆的个人账户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龙集团”)的账户。截止 2021 年 4 月 11 日,

经初步统计,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9,760 万元。准确金额有待审计机构核

实。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占用公司资金后,分别将占用的资金再次转至

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的个人账户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聚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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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团、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东方聚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具体用途如下:

    1、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归还其对海通证券、万联证券、申万宏

源证券、长江证券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利息;

    2、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归还相应的银行贷款及利息;

    3、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日常经营;

    4、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归还其对个人及其他公司的借款。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进展,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来

公司将加强内控管理,继续深入学习并严格执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提高规范运作

水平,严格规范并落实与关联方资金往来的相关管理制度,针对此类事项自查自

纠自改,杜绝类似违规事项的发生。


    三、公司对上述问题的应对措施

    1、由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对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定期存单擅自解付并强
行扣划资金的行为并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同意和认可,同时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等
公司子公司通过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资产池、票据池与玉泉米业等公司实际制人
控制的关联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经构成违规担保。公司已委派公司法律顾问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发律师函,敦促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尽快返还
扣划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上
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处理意见,如果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未及时归还其扣划的聚龙自
助、聚龙融创资金,公司不排除下一步启动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诉讼,以切实
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及董事会已经发
函至控股股东,敦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上市公
司违规担保以及资金占用问题,尽快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偿还债务。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已经承诺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用现金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拥有的合伙企业
份额(该合伙企业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可变现资产进行抵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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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公司及董事会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
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四、整改措施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在违规担保方面存在
的问题,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合规性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持续完善公司
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现
有管理制度以及对各个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切实落实规范流程,严
格执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将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
理,切实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
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发展。

    五、风险提示

    1、因上述违规担保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可能造成公司
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自查的结果,公司将进一步
梳理核实违规担保情况,涉及相关金额,可能会随公司核查过程的推进有所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一经核实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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