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龙股份:聚龙股份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2021-04-12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聚龙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
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2021-011),经自查,公司三家子公司通过定
期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
36,100万元。控股股东通过公司调试币取现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760万元。
控股股东承诺将于2021年4月30日(含)前用现金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拥有的合伙
企业份额(该合伙企业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可变现资产进行抵偿,解决
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9.4 条
第五项和 9.5 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控股股东未能在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司资
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2021-011)后一个月
内暨 2021 年 5 月 11 日(含)前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股票将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一、关于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事项
公司于2021年4月12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
《关于全资子公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
(2021-011),经自查,公司三家子公司通过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为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36,100万元。控股股东通过公司调试
币取现方式占用公司资金余额9,760万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9.4条第五项“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
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和9.5条第一项“本规则第
9.4条第五项所述“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
供担保且情形严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
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
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以上;(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
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1000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的规定,如控股股东未能在公司披露《关于全资子公
司资金账户异动、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资金占用情况的公告》(2021-011)后一
个月内暨2021年5月11日(含)前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公司股票将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后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以及
资金占用问题,尽快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偿还债务。控股股东承诺将于2021年4
月30日(含)前用现金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该合伙企业持有
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可变现资产进行抵偿,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题,
并为此次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事项向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二、公司拟采取的措施
1、由于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对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定期存单擅自解付并强
行扣划资金的行为并未取得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的同意和认可,同时根据《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聚龙自助、聚龙融创等
公司子公司通过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资产池、票据池与玉泉米业等公司实际制人
控制的关联公司所从事的业务已经构成违规担保。公司已委派公司法律顾问北京
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发律师函,敦促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尽快返还
扣划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上
市公司违规担保的处理意见,如果浙商银行沈阳分行未及时归还其扣划的聚龙自
助、聚龙融创资金,公司不排除下一步启动对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诉讼,以切实
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
2、针对公司的违规担保及控股股东的资金占用行为,公司及董事会已经发
函至控股股东,敦促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上市公
司违规担保以及资金占用问题,尽快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偿还债务。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已经承诺在 2021 年 4 月 30 日前用现金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拥有的合伙企业
份额(该合伙企业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可变现资产进行抵偿。
总之,公司及董事会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
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风险提示
1、因上述违规担保问题,可能导致公司承担相关担保义务,可能造成公司
确认预计负债和损失。对于违规担保事项,均为公司自查的结果,公司将进一步
梳理核实违规担保情况,涉及相关金额,可能会随公司核查过程的推进有所变化。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一经核实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