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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聚龙股份:聚龙股份2020年度内部自我控制评价报告2021-04-29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
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企
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
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
评价。

     一、责任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
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
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
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
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
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
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经公司自查, 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公司三家子公司通过定期存单质押的
方式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 36,100 万元。控

                                                                          第1页
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16,405.51 万元。违反了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子公司管理制度》、《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等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经董事会认
定,达到重大缺陷的标准,上述关联方交易没有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及
时信息披露义务,因对子公司管理不到位,与关联方交易相关的内部控制存在重
大缺陷。至报告日,公司就自查发现的问题已进行整改。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
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下属12家子公司,共13家公司, 包
括: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大连聚龙金融安全装备有限公司、国家
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欧洲聚龙有限责任公司、辽宁聚龙海目
星 智能物流科技有限公司、聚龙南非股份有限公司、聚龙(上海)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聚龙办公自动化私人有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多维
聚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云钞金融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南通
聚龙融鑫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资产总额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结合公司现有业务的实际情况,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包括:传统金融
机具产品销售业务,中、大型现钞处理设备及金融自助终端新产品销售业务,软
件、清分外包及银行培训服务业务;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组织架构、
人力资源、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固定资产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关联交易、
对外投资、研发环节、信息披露、控股子公司等事项。纳入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
域主要包括:销售与收款、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
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企业内


                                                                   第2页
部控制评价指引》及《聚龙股份风险识别与评价控制程序》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
价工作。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
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
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
认定标准。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营业收入潜      错报≤营业        营业收入 2%<错报≤营业    错报>营业

       在错报         收入 2%                 收入 5%             收入 5%

       资产总额潜    错报≤资产总        资产总额 2%<错报≤资产    错报>资产

       在错报          额 2%                  总额 5%             总额 5%

       (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
制目标。出现下列特征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②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③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④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2)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
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出现以下特征的,认定为重要缺
陷:

       ①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②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第3页
    ③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
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④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
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3)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非财务报告缺陷认定主要依据缺陷涉及业务性质的严重程度、直接或
潜在负面影响的性质、影响的范围等因素来确定。

    (1)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


     重要程度          一般缺陷              重要缺陷        重大缺陷

    直接财产损       小于 100 万元        100-1000 万元     1000 万元以

    失金额          (含 100 万元)      (含 1000 万元)       上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重大失误;

    ②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 500 万元以上的处罚;

    ③媒体频现负面新闻,涉及面广且负面影响一直未能消除;

    ④公司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体系失效;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⑥公司遭受证监会处罚或证券交易所警告。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①公司决策程序导致出现一般失误;

    ②公司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形成损失;



                                                                     第4页
    ③公司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④公司重要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⑤公司内部控制重要或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3)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①公司违反内部规章,但未形成损失;

    ②公司一般业务制度或系统存在缺陷;

    ③公司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④公司存在其他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解决情况

    1、违规担保情况说明及内部缺陷认定

    公司自查发现子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发生违规担保情况,造
成实际控制人资金占用 36,100 万元,具体情况(公告编号 2021-011)如下:

    (1)2016 年 8 月 18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作为甲方与乙方辽宁玉泉米
业有限公司(主办单位,以下简称“玉泉米业”)、丙方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

训服务公司(以下简称“培训公司”)、丁方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玉泉科技”)、戊方聚龙自助和巳方聚龙融创共同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
作协议》和《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中丙方、丁方、戊方、巳方
均为乙方玉泉米业的成员单位。同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业还签订了《票
据池质押担保合同》。上述乙方及其成员单位中,玉泉米业以及玉泉科技均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关联公司,培训公司为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聚龙自助和聚
龙融创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上述《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签订后,聚龙融创
及聚龙自助于 2016 年 8 月 22 日分别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办理了 1.5 亿元
和 1.03 亿元的定期存单,期限为 3 年。2017 年 9 月 12 日,浙商银行沈阳
分行与玉泉米业、集佳科技签订了《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和《票据池业务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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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议》,集佳科技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柳长庆的关联公司也加入了浙商银行沈阳
分行为玉泉米业及其成员单位开立的资产池和票据池。另查,从 2016 年 8 月
到 2020 年 12 月,聚龙融创、聚龙自助、培训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又陆续
办理了多笔定期存单。从 2017 年 8 月至 2020 年 10 月,浙商银行沈阳分行
与玉泉米业签订了多笔《资产池质押担保合同》。从 2016 年 8 月至 2020 年 12
月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科技、玉泉米业、集佳科技签订了多笔《借款合同》,
截止 2020 年 4 月 7 日,玉泉科技、玉泉米业的借款本息均已经归还,尚在履
行期内的合同为 2020 年 10 月 12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玉泉米业签订的《资
产池质押担保合同》(33100000)浙商资产池质字(2020)第 24024 号]以及 2020
年 11 月 6 日至 2020 年 12 月 8 日浙商银行沈阳分行与集佳科技签订的 8
份《借款合同》。

     经查,《资产池业务合作协议》第十一条规定:“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成员
单位资产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
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
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行保证责任”。同时《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
第十四条规定:“甲方给予乙方或乙方成员单位票据池配套额度的,乙方或乙方
成员单位就其他成员单位使用该配套额度形成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债
务人或第三方提供了物的担保的,保证人愿就所担保的全部债务先于物的担保履
行保证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公司认为公司的三家子公司聚龙融创、聚龙自助、培训公
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资产池业务、票据池业务实际上是将三家子公司的定期
存单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在浙商银行沈阳分行的借款提供了质押
担保,而上述的担保事项均未履行三家子公司的内部程序及公司的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已经违反了《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公司章程》和
《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的规定,属于违规担保,公司对上述违规担保事项并
不知情。截止 2021 年 4 月 7 日,公司三家的子公司通过定期存单质押的方式
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公司提供的违规担保余额为 36,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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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资金占用情况情况说明及内部缺陷认定

       经自查,自 2018 年 3 月起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通过上市公司主
营业务需要大量调试币进行测试的缘故,把部分调试币通过取现的方式转存到公
司。实际控制人柳永诠、柳长庆的个人账户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安吉聚龙企业管理
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聚龙集团”)的账户。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控股股东占用公司资金余额 16,405.51 万元。公司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在占用公司资金后,分别将占用的资金再次转至柳长庆、周素芹、柳永诠的个
人账户以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聚龙集团、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
公司、东方聚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具体用途如下:

       (1)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归还其对海通证券、万联证券、申万
宏源证券、长江证券等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的利息;

       (2)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归还相应的银行贷款及利
息;

       (3)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的日常经营;

       (4)用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归还其对个人及其他公司的借款。

       3、资金占用的解决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解决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以及
资金占用问题,尽快筹措资金解除担保并偿还债务。控股股东承诺将于 2021 年
4 月 30 日(含)前用现金及控股股东关联方拥有的合伙企业份额(该合伙企业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等可变现资产进行抵偿,解决违规担保及资金占用问
题。

       (四)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方案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相关人员已深刻认识到在违规担保方面存在
的问题,今后将深刻吸取教训,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和《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合规性工作,不断加强学习,持续完善公司


                                                                     第7页
内控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内控管理,优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现
有管理制度以及对各个子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切实落实规范流程,严
格执行相关审批决策程序,有效控制风险。

    公司将定期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的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
理,切实履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责,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切实提
高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维护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
可持续发展。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进展,一经核实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及董事会将积极采取包括司法手
段在内的各种措施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第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