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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聚龙: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2021-07-14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1-072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股份”或公司)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张奈女士的通知: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资料,长江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合同纠纷案
已经受理,本诉讼开庭时间为 2021 年 8 月 20 日。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诉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票回购
合同纠纷案

    1、当事人:

    1)原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告一: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二:柳长庆

    被告三:周素芹

    被告四:柳永诠

    被告五:张奈

    2、诉讼标的:本金 13,548,163.56 元人民币、利息人民币 481,794.97 元、违约
金 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3、案由: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4、受理机构: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5、案件基本情况:

    2016 年 11 月 2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
“新疆科大聚龙集团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以下简称“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就股
票质押融资事宜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
称《业务协议》)以及《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初始交易与购回交
易)》系列协议,协议合同编号为 201611070006,该笔交易对应原告柜面系统中的初始
交易合约编号为 2016110700000072。上述协议明确双方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权
利义务关系,约定由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以其持有的 19,000,000 股“聚龙股份”股
票(证券代码:300202)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原告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金融
借款 223,580,000 元,交易到期日为 2017 年 11 月 7 日,购回年利率 5.0%,预警履约保
障比例值 160%,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值 140%。且上述股票质押事项已完成登记(质押登
记编号为 04030020171227BD500713)。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于 2016 年 11 月 7
日依约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提供融资 223,580,000 元。

    2017 年 5 月 10 日至 2018 年 6 月 22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 4
份《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补充质押)》(编号分别为:2017-2816、
2017-4451、2018-0089、2018-4060),共计以其持有的 4,100,000 股“聚龙股份”股票
(证券代码:300202)补充质押。2017 年 11 月 6 日,原告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签
订《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书(两方协议)(延期购回)》,约定购回交易日延期变更
为 2018 年 11 月 7 日。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市后,由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
合约履约保障比例已低于合同约定的最低履约保障比例 160%,原告已通知被告须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采取履约保障措施,确保合约履约保障比例高于 170%。但截至 2018
年 6 月 26 公司日收市,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融资负债合约履约保障比例为 129.7%,
仍然低于合同约定的预警履约保障比例 170%。原告依据《业务协议》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 1)条、第四十九条的约定,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向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发送《违
约通知函》,向其阐明相关违约事实并要求其履行相关义务。

    2018 年 12 月 24 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
张奈分别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担保协议》,约定由其对被告安吉聚龙
有限合伙与原告股票质押业务所产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 年 1 月 4
日,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与原告签订《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股权
质押合同》,约定由被告柳长庆以锦州市龙海馨港科技有限公司 6%股权为原协议项下全
部债务向原告提供质押担保(对应出质股权数额 6000 万人民币,质押登记编号为
A2107242019000066).2020 年 12 月 17 日,鉴于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已于 2018 年 6
月 27 日起构成违约,未能履行上述协议所约定的义务,原告与五被告共同签订了《长
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编
号 2020-4216),约定具体的偿还方案以及原告为被告解除质押股份数量 22,000,000 股
等事宜,且被告柳长庆及其配偶被告周素芹、被告柳永诠及其配偶被告张奈继续对被
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与原告之间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全部负债,承担不可撤销的
连带保证责任。

    基于上述《补充协议》,2020 年 12 月 31 日起至今,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一直未
履行还款义务,再次构成违约,并且一直处于持续违约的状态。2018 年 6 月 25 日及
2018 年 6 月 29 日,被告安吉聚龙有限合伙先后与原告签署《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协议
书(两方协议)(部分购回)》(编号 2018-4059、2018-4061),以部分购回的形式场内分
别偿还 21,200,000 元(对应购回标的证券数量 1 股)、15,000,000 元(对应购回标的
证券数量 1 股)。2018 年 6 月 29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原告先后收到被告安吉聚龙
有限合伙场内、场外还款共计 234,487,485.57 元。截止至 2021 年 4 月 28 日,被告安
吉 聚 龙 有 限 合 伙 尚 未 偿 付 本 金 13,548,163.56 元 、 利 息 481,794.97 元 违 约 金
74,907,162.94 元,共计 88,937,121.47 元。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件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士、
张奈女士的质押式证券回购合同纠纷,其债务纠纷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同时不会对
公司本期及后期的利润造成影响。本次诉讼事件若败诉,长江证券要实际控制人偿还
债务,则不排除其会强制出售安吉聚龙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从而导致实际控制人持
股情况发生变化。

    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诉讼重大进展情况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件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柳长庆先生、柳永诠先生、周素芹女
士、张奈女士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被告(被申请                             诉讼(仲裁)
  序号   原告(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人)                                      进展

                                                  货款 133 万及    判决已生效,
                                                  利息;案件受     因未发现被
                          河南华夏隆裕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理费 8385 元、   执行人有可
    1                     资产托管服务
              公司                       同纠纷    保全费 5000     供执行的财
                            有限公司
                                                   元、担保费      产,终结本次
                                                     3400 元        执行程序

                                                                   裁决已生效,
                                                                   除划扣被申
                                                  货款 451,670     请          人
                          仙桃市方迪金            元及利息;仲     24,288.57 元
          聚龙股份有限                   买卖合
    2                     融外包服务有            裁费保全费、     外,因未发现
              公司                       同纠纷
                             限公司               保全责任保险     被执行人有
                                                  费 13,357 元。 可 供 执 行 的
                                                                   财产,终结本
                                                                   次执行程序。

                          浙商银行股份              存单金额
          聚龙融创科技                   合同纠
    3                     有限公司沈阳            151,584,375.00 法院受理
            有限公司                     纷
                              分行                     元

          辽宁聚龙金融    浙商银行股份              存单金额
                                         合同纠
    4     自助装备有限    有限公司沈阳            204,383,508.89 法院受理
                                         纷
              公司            分行                     元
      2、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诉讼(仲裁)进
 序号     原告(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涉案金额
                                                                            展

                                            产 品                  一审驳回原告
                                            生 产                  诉讼请求,二审
                                                    127,289.28
  1       解桂英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者 责                  维持原判。本次
                                                    元
                                            任 纠                  判决为终审判
                                            纷                     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外,公司及控制下子公司不存在应披
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