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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聚龙: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4-19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2-027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沈阳中院”)下发的(2021)辽 01 民初 2189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具
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聚龙自助和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融创”)诉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其中聚龙自助请求
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 204,383,508.89
元,聚龙融创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还扣划存单金额为
151,584,375.00 元。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
求。案件受理费应收 1,063,718 元由原告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
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原告(申     被告(被
序号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请人)      申请人)

                                         货款 133 万元及利
                     河南华夏                                判决已生效,因未
                                          息;案件受理费
        聚龙股份     隆裕资产   买卖合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1                                        8,385 元、保全费
        有限公司     托管服务   同纠纷                       供执行的财产,终
                                          5,000 元、担保费
                     有限公司                                结本次执行程序。
                                             3,400 元。

                                                             裁决已生效,除划
                                                             扣 被 申 请 人
                     仙桃市方            货款 451,670 元及
                                                             24,288.57 元外,因
        聚龙股份     迪金融外   买 卖 合 利息;仲裁费保全
 2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有限公司     包服务有   同纠纷   费、保全责任保险
                                                             可供执行的财产,
                      限公司               费 13,357 元。
                                                             终结本次执行程
                                                             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不认同因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并公
司将于近日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最终
生效判决结果尚无法确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
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判决书》(2021)辽01民初2189号。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