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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 聚龙: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2-05-24  

                         股票代码:300202          股票简称:*ST 聚龙        公告编号:2022-051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聚龙融创”)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
阳中院”)下发的(2021)辽 01 民初 2190 号《民事判决书》,相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及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聚龙融创和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龙自助”)诉浙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合同纠纷一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68)。其中聚龙
自助请 求法院 判令 浙商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沈阳 分行 返还扣 划存 单金额为
204,383,508.89 元,聚龙融创请求法院判令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返
还扣划存单金额为 151,584,375.00 元。

    二、《民事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聚龙金融自助装备有限公司

    第三人:集佳绿色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第三人:辽宁玉泉米业有限公司
       第三人:国家金融安全银行业务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

       2、判决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
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
受理费应收 791,800 元由原告聚龙融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1、公司及子公司作为原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原告(申     被告(被
序号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请人)      申请人)

                                         货款 133 万元及利
                     河南华夏                                判决已生效,因未
                                          息;案件受理费
        聚龙股份     隆裕资产   买卖合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
 1                                        8,385 元、保全费
        有限公司     托管服务   同纠纷                       供执行的财产,终
                                          5,000 元、担保费
                     有限公司                                结本次执行程序。
                                             3,400 元。

                                                             裁决已生效,除划
                                                             扣 被 申 请 人
                     仙桃市方            货款 451,670 元及
                                                             24,288.57 元外,因
        聚龙股份     迪金融外   买 卖 合 利息;仲裁费保全
 2                                                           未发现被执行人有
        有限公司     包服务有   同纠纷   费、保全责任保险
                                                             可供执行的财产,
                      限公司               费 13,357 元。
                                                             终 结 本次 执行 程
                                                             序。
       2、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的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原告(申   被告(被
序号                           案由           涉案金额      诉讼(仲裁)进展
         请人)    申请人)

                                                              该案因原告未按
                                                            约 定 履行 合同 义
                                                            务,导致合同未履
                                                            行完毕。原告向沈
        中国电信
                                         项 目 施 工 款 项 阳市浑南区人民法
        集团系统
                                         707850 元 及 逾 期 院起诉,被告对管
        集成有限   聚龙股份   承 揽 合
 1                                       支   付   利    息 辖权提出异议,浑
        责任公司   有限公司   同纠纷
                                         223,850.68 元,合 南法院裁定该案移
        辽宁分公
                                         计 931,700.68 元。 送鞍山市立山区人
           司
                                                            民法院处理。原告
                                                            不 服 裁定 提起 上
                                                            诉,目前正在审理
                                                            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不
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结果存在异议,公司将于近日
依法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本案最终生效判决结
果尚无法确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上述诉讼事项暂未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在诉讼审结之前,对本公司本
期利润数或期后利润数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
况,积极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依法采取措施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司将根据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初2190号。

    特此公告!

                                              聚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