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于博)2021-04-24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
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公司制度的要求,谨慎、认真、勤勉的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了 2020 年的相关
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对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充分的发挥了独立董事的
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020 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召开了 12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会议。本人亲自出
席了所有会议,没有委托出席或缺席会议的情形。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董事会各
项议案及相关事项均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
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本人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发表了以下独
立意见,情况如下:
1、2020 年 2 月 2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对《关于 2019 年度计
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对《关于控股股东及
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关联交易
事项的专项说明》、《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的议案》、《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
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副
总经理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意见。
4、2020 年 5 月 1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关于增补公司第
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0 年 5 月 25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关于开展资产池
业务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
6、2020 年 8 月 19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对 2020 年半年度公
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发表了: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
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7、2020 年 9 月 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对《关于公司向银行
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关于公司向鞍山银行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展期的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0 年 9 月 1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9、2020 年 11 月 13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关于公司符
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
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未来三年(2020-2022 年)股东回报规划
的议案》、《关于增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0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关于向关联
方销售产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制度的规定及公司《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务。报告期内,本人除了现场参加会议
外,还进行了实地现场考察,重点对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完善及
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积极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沟通、交流,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
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本人有效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公司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内部控制方
面进行有效监督。审议的各项议案,均经过充分了解及调查,利用自身的专业知
识严谨、公正、独立地行使表决权。
2、持续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完成信息披露,维护了公
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3、本人不断的加强学习,提高自身履职能力,积极参加辽宁辖区以及公司
以各种方式组织的相关培训,切实提高对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保护能力。
五、其他事项
1、未有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发生;
2、未有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发生;
3、未有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况发生。
特此报告,请审议。
独立董事:于博
2021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