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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森远股份: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2022-03-03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6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换届及离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孙斌武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张海永先生、赵艳红女士、王文铎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韩文韬先生为公司技术
总监,张松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上述人员为公司新一届高级管理人员,任期与
第六届董事会任期一致,高级管理人员简历见附件。公司第五届高级管理人员吴
占军先生任期届满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截止本公告日,吴占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吴占军先生在担任公司高管期
间勤勉尽职,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所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3 日
    附件:

                            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1、孙斌武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太原
重型机械学院,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台州
森远建设有限公司董事。孙斌武先生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178,951股,未与持有
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2、张海永先生,1970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鞍钢工
学院,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张海永先生未持有
公司股票,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
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3、赵艳红女士,1969年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吉林工
业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赵艳红女士现持
有公司股份数为1,300股,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4、王文铎先生,196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
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党委副书记。
王文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
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
信被执行人。
    5、韩文韬先生,1972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哈尔
滨理工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技术总监。韩文韬先生
现持有公司股份数为55,393股, 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
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
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
是失信被执行人。
    6、张松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东北财
经大学,本科学历。现任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台州森远建设有
限公司、辽宁森远增材制造科技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张松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未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它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第3.2.3、第3.2.4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