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2 年 4 月 29 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 2022 年 5 月 16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9:25 ,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6 人,代表公 司股份 135,668,0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0179%。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35,095,15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89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公司股份 572,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1183%。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78,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 意 2,077,484 股, 占 出席 会议 中小 股东 所持有 效表 决权 股份 总数 的 95.3419%;反对 101,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2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 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亮、卞振华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