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远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
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基于实事求是,独立
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现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法》、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
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依据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
对公司报告期内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
核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及变相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除《2022年年度报告》中所述的担保事项外,不存在其
他重大对外担保情况,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
二、关于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报告期内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认真地了解和核查,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属公司正常经营需要,定价合理,不存在
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有利于公司
主营业务的发展。
三、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对公司 2022 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认真核
查,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符
合现代企业管理的需求,能满足公司现阶段发展的需求,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健康
运行和经营风险的控制提供保证。
2、公司的组织架构和内部控制措施对企业管理各个过程、各个环节的控制
发挥了较好的作用,保证了公司内控活动的执行,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
陷。
3、公司《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续聘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在为公司
提供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表现了较高的业务水平和勤勉尽责的
工作精神,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为公司出具的
审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
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续聘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负责公司 2023 年度的审计工作。
五、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形,
未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因此,
同意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准确反映公
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提高公司财务信息质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
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
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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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 奇 佟桂萱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