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1-04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005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湛江仲裁
委员会、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苏州工业区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
律文书,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一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9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深圳市融易
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市融易达”)诉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陈端华借款纠纷一
案。公司收到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2508号《裁决书》。
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2508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融易
达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2018年1月28日至2018年2月23日期间的利
息、违约金为474,300元,2018年2月24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万元为基
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8年2月24日起计至全部债务清偿之日止)。
(二) 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深圳市融易
达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4,618.85元。
(三)被申请人千山药机、刘祥华、刘华山、陈端华对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上述全
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被申请人如未能按本裁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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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案仲裁费人民币374,863元,由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
刘华山、陈端华承担。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诉讼二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广东顺德科
创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科创”)诉被告千山药机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
到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被告千山药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出资本金8460万元加应得
未得股息【自2016年6月29日起,每年按211.5万元(8460万元×2.5%)计算】的价格购
买顺德科创持有的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30%的股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为482,425元,由被告千山药机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诉讼三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7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苏州安泰成长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安泰”)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思海、周大
连、陈端华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公司收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
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苏州安泰借款本金404万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404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
被告实际付款之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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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刘祥华、陈思海、周大连、陈端华对被告千山药机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陈思海、周大连、陈端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千
山药机追偿。
案件受理费为39,120元,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44,120 元,由被告千山药机、
刘祥华、陈思海、周大连、陈端华负担,上述款项已由原告预交,由五被告于履行本判
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四、诉讼四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弘高融资租赁
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新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长江药业”)、千山药机、九
江清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江清源”)、江西长江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药业”)、梅清、卢蔓薇、梅好融资租赁合同纷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
(一)被告新长江药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融资租赁租金33,071,767元及违约金529,974.63元(暂计算至2018年1月20日,该日之
后以33,071,7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新长江药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违约金3,307,176元;
(三)被告新长江药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
司律师费661,500元,保全担保费38,000元,共计699,500元;
(四)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新长江药业
提供的抵押设备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二)、(三)项
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五)原告弘高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合同约定担保范围内,有权就被告卢蔓薇、梅
好分别提供的被告新长江药业30%、25%股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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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项给付事项优先受偿;
(六)被告千山药机、九江清源、长江药业、梅清、卢蔓薇、梅好对上述第(一)、
(二)、(三)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上述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
新长江药业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29,6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4,652元,由被告新长江药业、千
山药机、九江清源、长江药业、梅清、卢蔓薇、梅好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上述《判决书》等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
定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湛江仲裁委员会(2018)湛仲字第2508号《裁决书》;
2、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
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8)苏0591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17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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