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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04-09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8-046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
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长沙分行”)

     被告:湖南泓春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春制药”)、千山药机、汤朝阳、吴
艳

     2、诉讼请求

     1)判令泓春制药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2,110,824.36元,利息(含罚息、
复利,下同)人民币2,311,261.2 元(暂算至2019年2月12日,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
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日止);

     2) 判令泓春制药以其提供抵押担保的机器设备对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抵押担
保责任,原告对上述抵押机器设备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判令千山药机立即向原告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立即向原告支付第1项诉讼请求
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金额总和的回购款项;

     4)判令汤朝阳、吴艳对原告的上述全部债权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

     5)判令上述四个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受理费、保全费、
公告送达费和强制执行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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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泓春制药签订了编号为36201413132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
同》,约定原告给予泓春制药借款人民币4000万元,用于采购设备,借款期限为36个月,
即自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日,借款利率执行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央行人民币贷
款基准利率一年至五年(含五年)期限档次×1.525,即执行年利率9.15%,按月付息,每
半年还本一次,每次还本比例分别为贷款本金的10%、10%、10%、10%、20%、40%,每月
20日为结息日,借款人应在结息日次日向贷款人支付当期借款利息,按合同约定归还借
款本金,并在借款到期日结清其余本息;借款逾期的,原告有权对逾期的借款计收罚息,
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原告有权按合同约定的借款逾期
罚息利率计收复利;凡因合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均同意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泓春制药、千山药机签订了《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
协议》,约定原告与泓春制药签署编号为36201413132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泓春
制药将不低于购买价款30%的首付款支付至千山药机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原告向泓春
制药提供人民币4000万元的贷款用于向千山药机采购设备,千山药机对泓春制药在原告
处的上述债务承担无条件回购责任。同时协议约定,回购条件是指泓春制药在还款期限
内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或在贷款到期时未按时、足额偿还原告贷款本息或泓春制药
/千山药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告提交合格、完备且经原告认可的抵押登记和保险手续,
回购条件即成立;满足回购条件时,原告向千山药机发出《回购通知书》,千山药机须
在收到原告发出的回购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无条件履行回购义务并将不低于泓春
制药所欠原告全部债务(包括所有贷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及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总和的回购款项支付给原告。千山药机知晓并同意,该无条件
回购责任不以原告先行使抵押权为抗辩,不以原告是否成功扣押或处置抵押物为前提,
不以先向泓春制药行使追偿权为抗辩,也不受抵押物回购价格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2014年12月5日,原告与泓春制药签订了编号为362014131889的《抵押合同》,泓
春制药自愿以其所拥有的塑料安瓿吹灌封一体机(CGF4)等总价人民币6878万元的设备
为编号36201413132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抵押担保。

    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千山药机签订编号为362014131885的《保证金协议》,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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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药机缴存人民币200万元保证金为编号362014131322的《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借
款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质押
担保。

    2014年12月4日,汤朝阳、吴艳向原告出具了编号为362014131891的《个人担保声
明书》,同意对2014年12月4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泓春制药在原告处办理的信用总
量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风险敞口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的信用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本外币各项借款、信用证、保函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依据《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之约定,原告对泓春制药足额发放了上述贷款,贷款债
权发生在《个人担保声明书》约定的担保期间内,机器设备抵押已依法登记设立,上述
担保合法有效。但是,泓春制药未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原告于2018年3月26日依照《国内买方信贷业务三方合作协议》的约定向第二被告发出
编号为(2018年)第02号的《回购通知书》,限千山药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履行回购责任,支付回购款项。

    千山药机于2018年3月27日签收《回购通知书》后,一直未履行回购责任。截止2019
年2月12日,千山药机尚拖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442,085.56元。依据合同约定,
原告有权要求泓春制药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及其他费用,原告对泓春制药提供抵押担
保的机器设备享有抵押权及优先受偿权,有权要求千山药机立即履行无条件回购责任,
并要求汤朝阳、吴艳立即履行连带担保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
院(2019)湘0102民初3161号《传票》、《民事起诉状》、(2019)湘0102民初3161
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等法律文件。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主要
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泓春制药、千山药机、汤朝阳、吴艳的银行存款14,422,085.56
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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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江西华章汉辰担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华章”)

   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
刘祥华、陈端华、刘师宏

   2、诉讼请求

   1)判令湖南乐福地支付原告代偿款总金额5,703,698.63元人民币:

   2)判令湖南乐福地按《委托担保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55,554.79元人民
币;

   3)判令湖南乐福地向原告支付利息及逾期罚息9,125.92元人民币(以代偿金额
5,703,698.6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日0.8‰标准,自2018年11月28日,计算至被告
实际还款之日止,现暂计算至2018年11月30日);

   4)判令其他被告对湖南乐福地的上述全部债务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5)判令上述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11月4日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华夏银行南昌银行向湖南乐
福地发放1亿元贷款,期限为2016年11月4日到2018年11月3日,并签订了(《委托贷款借
款合同》、《最高额融资合同》)。被告湖南乐福地请求原告对上述贷款提供担保,并
与原告签订了《委托担保协议书》。原告依据《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约定为被告湖南乐
福地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原告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要求被告湖南乐福地向原告提供反担保,后其他被告为原告为被告湖南乐福地的担保提
供反担保。

   2018年3月21日江西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将该笔债权及相应权利全部转让
给了江西金融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向原告及被告湖南乐福地送达了《债权转让通
知书》。

   因被告湖南乐福地未按时支付利息出现逾期,江西金融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要求
原告代被告湖南乐福地支付逾期利息,原告按照《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约定代被告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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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乐福地支付了5,703,698.63元的利息。

    依据《担保法》第31条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依据原
告与湖南乐福地签订的《委托担保协议书》的相关约定,湖南乐福地违反约定应该向原
告承担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依据原告与其他被告签订的《保证反担保合同》与《担
保法》第18条的规定,其他被告应为被告湖南乐福地的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为维护
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2019)赣0102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师宏的银行存款
6,568,379.34元;

    (二)如上述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
陈端华、刘师宏相应价值财产。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9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中披露了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德支行(以下简称“长沙银行银德支行”)诉被
告千山药机、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邓铁山、陈顺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
下: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银德支行贷款本
金24,000万元;

    (二)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长沙银行银德支行贷款利
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
利息、罚息、复利计算标准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原告长沙银行股份银德支行对被告千山药机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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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枫树路280号联合厂房一【不动产权证号:长国用(2013) 第3901号,长国用(2015)
第1756号】、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枫树路280号联合厂房二【不动产权证号:
长国用(2013)第3901号】和位于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榔梨街道)枫树路280号公租房【不
动产权证号:长国用(2013) 第3901号】的三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建筑物)拍卖、
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刘祥华、陈端华、湖南乐福地对被告千山药机上述第(一)、(二)项
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陈端华、湖南乐福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
向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五)被告邓铁山、陈顺华对千山药机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在借款本
金20,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邓铁山、陈顺华承担保证责任
后,有权向千山药机追偿;

    (六)驳回原告长沙银行银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46,800元,由被告千
山药机、湖南乐福地、刘祥华、陈端华、邓铁山、陈顺华共同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8年2月9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湖南省信托有
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司收到湖南省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偿还贷款本金19,800万元、利息179,750元、违约金1,980万元以及罚息(罚息以19,800
万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从2018年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

    (二)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南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支付律师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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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被告刘祥华、陈端华、湖南乐福地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
的千山药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祥华、陈端华、湖南乐福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后,有权向千山药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6,69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141,699元,由被告千
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湖南乐福地共同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六、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七、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9)湘0102民初3161号《传票》、《民事起
诉状》、(2019)湘0102民初316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2、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9)赣0102民初178号《民事裁定书》、《民
事起诉状》;

   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829号《民事判决书》;

   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37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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