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2019-04-16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050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衡
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案件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8年7月5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8
年8月1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衡阳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衡阳分行”)诉被告湖南乐福地医药包材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 唐志
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
执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在执行浦发银行衡阳分行与湖南乐福地、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刘华山、
唐志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过程中,第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
司(以下简称“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
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及登报公告各一份,同时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
经查,本案申请执行人浦发银行衡阳分行的上级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长沙分行于2018年11月26日与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签订债权转移协议,将该债权转让
与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上述债权转让进行了报纸公告通知暨债务催收。2019年3月26
日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向法院提供撤回执行申请书。
法院认为,上述债权转让协议均合法有效,第三人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向法院申请
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
置,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第(一)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
定如下:
(一)变更第三人长城资管湖南分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湘04民初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城资
管湖南分公司可在两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的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债权转让未对公司利润造成影响。债权受让方长城资产湖南
分公司受让债权后,向法院提出了撤回执行申请,减小了公司资产被司法处置的风险,
为公司处理债务危机争取更多时间。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
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4执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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