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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千山药机: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黄盛秋)2019-04-17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
                             勋德、黄盛秋)




   上市公司名称: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千山药机

   股票代码:300216




   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

黄盛秋

   通    讯   地   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路9号

   股份变动性质:不涉及持股数量增减,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导致权益变动




   签署日期:2019年4月16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千山药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
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千山药
机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本信息披露义务人外,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2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7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9

第七节 备查文件…………………………………………………………………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10




                                    3
                           第一节    释          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释义项            指                         释义内容


                                刘祥华、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钟波、彭勋德、黄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盛秋、郑国胜


上市公司、千山药机、公司   指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书、本报告书           指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元                         指   人民币元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是否拥有其他国家   在公司任董监高
  姓名        性别    国籍           通讯地址
                                                      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职务情况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刘祥华        男     中国                                   否          董事长、总经理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刘    燕      男     中国                                   否          董事、副总经理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邓铁山        男     中国                                   否          董事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王国华        男     中国                                   否          董事、副总经理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钟    波      男     中国                                   否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郑国胜        男     中国                                   否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黄盛秋        男     中国                                   否
                             路9号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盼
 彭勋德        男     中国                                   否
                             路9号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 8 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94,058,850 股,占公司
股份总数的 26.02%。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致行动关系的基本情况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签署情况
      为确保公司决策权的稳定性,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祥华、刘燕、邓铁山、王国华、
钟波、彭勋德、黄盛秋、郑国胜于 2014 年 5 月 9 日共同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
约定:各方对千山药机生产经营及全部重大事务所作出的决定与行动均保持一致;
作为公司董事其对千山药机未来董事会会议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均保持一致行
动;作为公司股东各方在对千山药机股东大会会议任何议案进行表决时确保各方
持有的全部有效表决票保持一致行动;各方就拟议议案持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按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并一致行使表决权;如各方就拟议议案意见各不

                                         5
 相同, 无法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统一意见,则各方应当分别签署授权委托书
 授权刘祥华在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上,依其个人意志代表授权方行使表决权。
    上述《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为 2014 年 5 月 1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
    (二)一致行动协议的解除情况

   2019年4月15日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和黄盛
秋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该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1、以上8位当事人于2014年5月9日在湖南长沙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现经
上述当事人协商,一致同意解除上述《一致行动人协议》;

   2、自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之日起,各方当事人不再受该协议约束,各当事
人自主决定行使作为股东、董事及公司高管的权利,承担各自义务;

   3、《一致行动人协议》解除后,各当事人不得从事任何有损湖南千山制药机械
股份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

   4、本协议自各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三、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
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刘祥华、钟波、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
 勋德和黄盛秋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在外股份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基于各方发展的需要,经友好协商,刘祥华、钟波、
 刘燕、邓铁山、王国华、郑国胜、彭勋德和黄盛秋签署了《解除一致行动人协议》。
    二、持股计划:未来 12 月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证券市场实际情况和
自身资金需求等决定是否继续减持或增持千山药机股份。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
份质押并且部分人因涉及诉讼所持公司股票被司法冻结,故不能排除在未来 12 个
月内会被动减少其持有的千山药机股份的可能,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股份变动的方式:股份未变动,一致行动人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导致实际控
制权发生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

    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到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
计持有千山药机股份 94,058,85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02%,具体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

               刘祥华                                      13.78%                         49,808,000

               刘   燕                                      3.28%                         11,856,000

               邓铁山                                       2.61%                          9,435,700

               王国华                                       1.25%                          4,500,000

               钟   波                                      1.84%                          6,650,250

               郑国胜                                       1.94%                          7,000,000

               黄盛秋                                       1.33%                          4,808,800

               彭勋德                                   0.000028%                                100

                         合计                              26.02%                         94,058,850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为无实际控制人状态。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股数
量和比例保持不变。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刘祥华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千山药机股
份 94,058,850 股,占股份总额的 26.02%,其中 63,350,025 股为高管锁定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17.53%。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票的质押和冻结情况如下表: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高管锁定股             股份状态              数量

                                                                      质押                  49,808,000
    刘祥华                      49,808,000    37,356,000
                                                                      冻结                  49,808,000
                                                                      质押                  11,850,000
    刘   燕                     11,856,000     8,892,000
                                                                      冻结                  11,856,000



                                                7
                                                                            质押                     9,435,700
        邓铁山                        9,435,700       7,076,775
                                                                            冻结                     9,435,700
                                                                            质押                     4,124,000
        王国华                        4,500,000       3,375,000
                                                                            冻结                     4,500,000
        钟   波                       6,650,250       6,650,250             质押                     1,450,250
                                                                            质押                     2,470,200
        郑国胜                        7,000,000            0
                                                                            冻结                     7,000,000
                                                                            质押                     3,965,298
        黄盛秋                     4,808,800.00            0
                                                                            冻结                     4,096,398
        彭勋德                              100            0                质押                             0


          五、本次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任何一位股东均无法凭借其所持股权单独对公
司的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重大经营决策产生决定性影响,任意一人实际支
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都无法达到对公司实际控制的要求,公司将处于无实际控
制人的状态。


                          第五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 6 个月内

                                    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买入千山药机股权,信息披
露义务人转让千山药机股份的情况如下表:
                                                    占公司总股本比
 姓名          减持股票日期        减持数量(股)                        减持均价(元)          减持方式
                                                           例
刘祥华       2018 年 11 月 9 日         1,792,381                0.50%                    /   司法划转被动减持
邓铁山       2018 年 11 月 9 日         2,420,300                0.67%                    /   司法划转被动减持
王国华       2018 年 11 月 14 日        5,500,000                1.52%                    /   司法划转被动减持
             2018 年 10 月 24 日        2,209,600                0.61%                    /   司法划转被动减持
彭勋德
             2018 年 12 月 25 日          168,700               0.047%              4.097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黄盛秋       2018 年 11 月 1 日           168,700               0.047%                4.8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1 月 29 日           503,000                0.14%               3.23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1 月 30 日           413,750               0.114%               3.23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1 月 31 日           460,010               0.127%               3.23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钟   波       2019 年 2 月 1 日           348,250               0.096%               3.23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2 月 11 日           269,280               0.075%               3.14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2 月 12 日           211,650               0.059%               3.27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2019 年 2 月 13 日            10,810               0.003%               3.51 集中竞价方式被动平仓
 合计                                  14,476,431               4.01%


                                                       8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
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备查文件置备地点:

     1、千山药机证券部
     2、联系电话:0731-84030025
     3、联系人:郑玉环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刘祥华               刘    燕                邓铁山     王国华




钟   波              彭勋德                  黄盛秋     郑国胜




     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16 日


                                         9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上 市 公 司 所 在 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
上市公司名称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地                盼路 9 号

股票简称                   千山药机                       股票代码         300216

                         刘祥华、刘燕、邓铁山、王国华、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盼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钟波、彭勋德、黄盛秋、郑国胜 人地址              盼路 9 号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行动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有 □            无■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                                  人是否为上市
                         是   ■        否 □                          是    □          否■
公司第一大股东                                            公司实际控制
                                                          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被质押权人强行平仓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
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数量:94,058,850 股
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持股比例:26.02%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 股票种类:人民币 A 股
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0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0%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
                         是   ■        否   □
来 12 个月内继续减持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 6 个
                          是 ■         否 □
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
                          无买入,存在卖出,部分人股票被债权人强行平仓或司法划转。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10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 是   □               否    ■
股东权益的问题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
                         是    □        否     ■
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
                                                      (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
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准

是否已得到批准          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
     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
     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


     刘祥华                   刘    燕                         邓铁山            王国华




     钟   波                  彭勋德                           黄盛秋            郑国胜




          签署日期:      2019 年 4 月 16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