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117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的 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一:湖南千山慢病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山健康”)、 被告二:千山药机 第三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星城支行 2、诉讼请求 1) 判令千山健康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90,940,381.13元及贷款利息人民币 6,288,289.92元(贷款利息暂算至2019年5月6日,后续贷款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 利率7.3%计算至全部贷款偿还完毕之日止); 2) 判令千山药机对前述贷款本息的偿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千山健康、千山药机共同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5月6日,原告、千山健康与第三人签订《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合同编 1 号为082020164001000504000),约定由原告出资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 币170,000,000.00元,贷款用途为公司经营周转,贷款期限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 月6日,贷款年利率为7.3%,结息日固定为每月末的第20日,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自 由还款,贷款由被告二提供保证担保,第三人办理保证手续。同日,被告一、被告二与 第三人签署《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二为前述委托贷款提供连带保证 责任担保,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为人民币170,000,000.00元。 《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签署后,原告依约定向原告在第三人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存入资金,2016年5月6日,第三人依据原告委托及合同约定利用原告存入的前述资金向 被告一发放委托贷款人民币170,000,0000元。 截至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被告一仅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79,059,618.87 元,贷 款利息仅按《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支付至2018年5月30日。 原告认为,《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已明确原告为委托人和实际出资方,第三人 受原告委托负责对贷款进行管理,原告是本案中实际的出借人和债权人。 现《长沙银行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已届满,被告一未按约定偿还全部贷 款本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侵犯了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按《长沙银行委 托贷款合同》约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长沙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长沙银行委托 贷款合同》的从合同,被告二作为保证人,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二在保证范围内对被告一 未还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民初283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安徽中安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刘祥华、陈端华 2、诉讼请求 2 1)依法判决被告千山药机向原告支付到期未付租金44,919,901元,迟延利息 6,929,722元(迟延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8月2日,剩余利息以44,919,901元为基数,从 2019年8月3日开始按日万分之五标准顺延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全部未到期租金 7,633,165元以及每期到期后未付的迟延付款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租金付清之日), 扣除项目保证金2,500,000元后,合计56,982,788元; 2)依法判决被告千山药机承担案件律师费145,000元,保全担保费54,150元,保全 费5,000元; 3)案件诉讼费由被告千山药机承担; 4)依法判决被告刘祥华、陈端华对被告千山药机应承担的上述1至3项全部债务承 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7年12月8日,原告与被告千山药机签订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6901】《融资租 赁合同》和编号为中安租字【201706902】《资产转让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 双方通过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由原告向被告千山药机购买租赁物后,再将租赁物出 租给被告千山药机使用。租赁期间,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千山药机在租赁期 内只享有使用权。被告千山药机应当在起租日当日向原告支付2,500,000元租赁保证金, 若被告千山药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原告有权以租赁保证金冲抵已 到期应付未付租金、迟延利息、其他应付款项等被告千山药机对原告的欠款。同时根据 该合同19.2条和19.3条的约定,若被告千山药机未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其他应 付款项,视为被告千山药机根本违约,原告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向被告追索本合同项 下应付的所有到期未付租金、迟延利息全部未到期租金、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 款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因违约造成的全部损失和费用(包括诉讼费 用、担保费用、代理费、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执行费及因此而发生的其他一切费 用等)。被告刘祥华、陈端华作为保证人,对被告千山药机在《租赁合同》项下应向原 告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应向原告支付的全部租金、 迟延利息、提前终止合同损失金、留购价款其他应付款项以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 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担保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及取回租 赁物时的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人应付的所有费用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3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但是被告千山药机未按时足额支付租金。 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刘祥华、陈端华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截止到2019年8月2日,扣除 保证金2,500,000元后,共欠原告租金费用合计56,982,788元。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 皖01民初1795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春华建筑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健康、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千山健康“慢病精准管理与服务 平台”项目的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1#2#3#4#厂房、5#机房、大数据中心1号楼、倒 班楼、地下排水系统、室外道路及围墙)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 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2日,原告与被告千山健康签订《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慢 病精准管理与服务平台”工程项目。原告依约履行施工义务,项目工程已基本完成,仅 余部分扫尾工程,但被告千山健康不能依约支付工程款在拖久大量工程款的情况下,项 目已暂停施工。 2019年1月18日,原告与两被告对已完工程量的工程造价进行结算暂定工程总造价 为28,600万元。截止2019年6月20日,原告仅收到项目工程款计144,983,500元。为此, 两被告尚欠原告141,016,500元已结算款未支付。 被告千山药机是被告千山健康的主要投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被告千山药机出现重大 债务危机,致被告千山健康的项目建设无资金来源,已出现重大违约,引起原告极为不 安。原告为保障自身权利,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此,特 4 向贵院提起确认之诉,请求法院依法裁判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未收到判决书。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 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241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四)案件四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货款共计2,180,052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6,860.16元(暂计算至2019年4月17日止),实际应 支付至清偿之日为止;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律师代理费等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全 部合理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系列《外购件采购合同》,被告 向原告定制混料机液压系统、捆包机液压系统柴油机驱动捆包机液压系统等设备外购 件,每份合同双方均在合同签署处盖章,合同金额共计2,910,062元整。原告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了设备配件备货,并向被告供应了混料机液压系统、捆包机液压系统、柴油机 驱动捆包机液压系统等设备外购件。截至目前,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计 730,000元,仍欠原告货款共计2,180,062元。 原告认为,被告与原告之间签订了一系列《外购件采购合同》合法有效,原告依照 合同约定向被告供应了设备,被告也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相应货款。被告拖欠货 款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被告应向原 告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5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 湘0121民初385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判决书》等法律文件。《民事判 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千山药机于本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货 款2,074,465元。 (2)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 司违约金100,000元; (3)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杰控机电科技有限公 司律师代理费5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 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241 元,减半收取12,120.5元,由被告千山药机负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五)案件五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星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隆公司”) 被告: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材料款及加工费3,667,597.761元及逾期利息(从2019 年3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止); 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从2010年7月至2018年12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外协加工承揽合同》,合同内容 6 均系被告委托原告釆购、加工被告所需的产品配件。原告均按被告要求完成了产品采购、 加工要求。截止至2018年12月止,被告与原告对账,被告需支付原告已开票款项 2,399,186.07元、未开票款项92,411.091元、未开票未签订合同的款项344,294.6元。 共计3,667,597.761元。但被告在核对完应付账款后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经原告依法 催告后,被告仍未支付。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 湘0121民初4650号《传票》、《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等法 律文件。《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限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长沙星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加工 费2,389,186.07元及逾期利息(以2,389,186.0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从2019 年3月2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 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 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6,141元,减半收取18,070.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 共计23,070.5元,由被告千山药机负担。 (六)案件六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浙江中财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财拍卖”) 被告一:千山药机 被告二: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刘祥华 被告四:刘华山 被告五:陈端华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一立即归还尚欠原告的借款本金24,000,000元及利息8,115,306元 (利息分段算至2018年9月19日,2018年9月20日之后的利息继续以未清偿本金为基数以 7 每月2%的标准计算至本金个部结清之日止),违约金:3,211,531元,上述金额总计为 35,326,837元人民币; 2)依法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上述五个被告承担。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千山药机在2017年11月7日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5000万元人 民币给千山药机用于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借款利率为2%/月,借款期限为14日,自2017 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21日,千山药机逾期还款的,需按欠款本息的10%向原告支付违 约金,按诉讼标的额的3%向原告支付律师费。诉讼管辖法院为甲方(即本案原告)住所地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湖南新中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祥华、刘华山、陈端华签 署连带保证承诺函,为上述千山药机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7年11月8日,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5000万元款项的义务,2017年11月21日借款 期限到期,千山药机未归还借款构成违约。2017年12月27日千山药机归还了2600万元本 金,尚有2400万本金未归还,违约状态持续至今。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已开庭审理,未收到判决书。公司收到了杭州市西湖区 人民法院(2018)湘0106民初898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法律文件。 (七)案件七的诉讼情况 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披露了《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中披露了中国光大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星沙支行”)诉被告千山药机、刘 祥华、陈端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近日,公司收到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湘0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光大银行星沙支行借款本金 3000万元,利息及罚息349,731.75(利息及罚息暂计算至2018年8月21日,从2018年8月 22日起至归还之日的利息及罚息按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 5.655%计算)。 8 2、被告千山药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光大银行星沙支行支付实现本 笔债权的费用72,839元。 3、被告刘祥华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 责任。被告陈端华对本判决上述第(一)项、第(二)所确定的债务以其与被告刘祥华 的夫妻共同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祥华、陈端华承担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千山药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3,5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98,549 元,由被告千山药机、 刘祥华、陈端华共同承担。 截止目前,公司尚未支付上述款项。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的 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文件履行相应的义务,将对公司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敬请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董事会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 利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2834号《应诉通知书》、《民事 起诉状》; 2、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1民初1795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6241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4、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3859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民事判决书》; 9 5、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2019)湘0121民初4650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6、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8)湘0106民初8982号《传票》、《民事起诉状》; 7、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5624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