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山药机: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2019-11-22
证券代码:300216 证券简称:千山药机 公告编号:2019-128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千山药机”)收到湖南省长
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件,现将公司本次涉及
的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情况
(一)案件一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梁佳利
被告一: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及佣金,
共计65244.9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千山药机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216,证券简称:
“千山药机”。
被告千山药机历次公告和报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
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上述公告、报告的信
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千山药机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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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2019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35号),确认千山药机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作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机构证监会通过调查核实证
实被告的违法行为,针对行政处罚被告没有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
重的违法行为。
原告于2018年6月4日起大量购买该股票,而千山药机前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大
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根据
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民初3047、304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
(二)案件二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姚凤英
被告:千山药机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虚假陈述引起的投资差额损失利息、印花税及佣金,
共计24754.3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与本案有关的全部费用。
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被告千山药机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证券代码300216,证券简称:
“千山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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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千山药机历次公告和报告均承诺其发布的信息真实、完整的,没有误导性陈述、
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行为,原告作为一名证券投资者,正是基于对上述公告、报告的信
任,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购买了大量千山药机的股票。
然而,2019年5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35号),确认千山药机未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情形。作为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职能机构证监会通过调查核实证
实被告的违法行为,针对行政处罚被告没有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足以证明被告存在严
重的违法行为。
原告于2018年6月4日起大量购买该股票,而千山药机前述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大
跌,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等。根据
现行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故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湘01民初3047、3048号《传票》、《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
(三)案件三的诉讼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3,353,876元(按照项目用地面积
133384.69平方米*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 ;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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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的事实和理由
2016年4月,被告通过公开挂牌出让方式取得了位于佛山市顺德区顺德西部生态产
业区启动区C-09-1地块(宗地号:090069-001,用地面积为13384.69平方米)。2016年4
月28日,原告与被告双方就案涉用地签署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下称“投资协议”),
被告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出具了银行保函作为履约保证。2016年6月25日原告将项目地
块向被告移交,且双方签署了《交付确认书》。项目于2017年3月开始动工,但自2018
年2月起项目因资金问题一直停工,至今未有复工迹象。
根据《投资协议》第二条第(十七)款,“乙方(即被告)必须自项目用地交付之日
起24个月内,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不少于2个”。《投资协议》第六条第(二)款,
“若乙方存在违反本协议项下第二条第(十七)、(十八)款中任一款情况的,自违约责任
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按照项目用地面积并
依40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结合被告于2018年9月10日、2019年7月3日向原告发来
的《关于投资协议履约提醒函的复函》以及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的查询结果,
被告目前仅取得1个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违反了《投资协议》相关约定,原告有权要
求被告按照《投资协议》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涉用地的项目用途为医疗仪器设备、医疗器械生产项目,根据《医拧器械监督
管理条例》规定,取得相关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系从事医疔器械生产的前提条件,且案
涉项目投资总额涉及93465万元人民币,基于此原告在《投资协议》中要求被告须在限
期内取得相应数量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事实上,除了未按期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
证外,被告在《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竣工验收/投试产期限届满(2019年6月25日前)
仍未竣工,甚至因其他债权债务导致土地被查封执行,《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投资额、
销售额、纳税额均无法实现。
原告认为,被告已严重违反了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约定,原告因此产生巨大损
失,被告应根据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此,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
所请。
4、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收到了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
院(2019)粤0606民初21264号《传票》、《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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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文件。公司收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1264号民事裁定
书, 裁定内容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千山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353876元或查封、扣
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顺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
理委员会负担。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未收到其它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的
资料。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相关诉讼尚处于审理阶段,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目前无
法判断其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公司高度重视相关诉讼案件,将聘请专业
法律团队积极应诉,尽最大努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相关案件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
1、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1民初3047、3048号《传票》、《民事
起诉状》。
2、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9)粤0606民初21264号《传票》、《应诉通
知书》、《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湖南千山制药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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