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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银信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6-27  

                        证券代码:300231           证券简称:银信科技            公告编号:2022-026
债券代码:123059           债券简称:银信转债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
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15 号)核准,北京银信长远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39,140 万元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140.00 万元,
扣除与本次发行相关费用(不含税)874.52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265.48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G11690 号《验资报告》。全部资金已按规定
存放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
北京林萃路支行)及保荐机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
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开设了专项账户存储募集资金。
    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
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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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存放于中国民生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林萃路支行 “AIOps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东
方投行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详见 2021
年 7 月 20 日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二、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
更募集资金账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用于“AIOps 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并将存放于浙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募集资金专户内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
日为准)转存至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并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东方证券承销
保荐有限公司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关村支行)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待募集资金完全转出后,公司将注销上
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的募集资金专户或将其转为一般户。
    目前,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北京中关村支行)开立新的募集资金专户(账号:15561828040038),将原存放
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经办行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关村支
行)(账号:1000000110120100057433)“AIOps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存入上述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已授权董事长詹立雄先生与
东方投行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此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账号:15561828040038,截止 2022 年 6 月 24 日,专户余额为 10179.745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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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AIOps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
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东方投行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东方投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督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
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
督权。公司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配合东方投行的调查与查询。东
方投行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东方投行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杨、洪伟龙可以随时到平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
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
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东方投行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
京分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东方投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子邮件
方式通知东方投行,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募集资金净额为 21,717.96 万元。
    7、东方投行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东方投行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时按本协
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
本协议的效力。
    8、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一个自然年度中累计三次未及时向东方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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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具对账单或者未及时向东方投行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东方投
行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东方投行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
资金专户。
   9、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
争议,首先由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在争议发生后十个工作日内未能协商解决的,均
应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规定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0、本协议自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东方投行三方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
支出完毕且东方投行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及东方证
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银信长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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