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05-13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4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05月13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13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12日下午15:00
至2016年05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3栋501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05月10日(星期二)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86,343,518
股,占公司总股本 158,400,000 股的 54.52%。


  2、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和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 7 人,代表 7 名股东,代表股份
86,343,5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4.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 人,所持
(代理)股份 5,291,3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3.35%。
    公司董事长,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第二次修订)》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6,343,5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86,343,5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291,3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6,343,518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291,375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修订稿)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86,343,5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86,343,5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291,3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6,343,518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291,375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
补措施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的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86,343,5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86,343,5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291,3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6,343,518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291,375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并通过《关于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非公开发
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86,343,5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86,343,5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291,3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6,343,518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291,375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并通过《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
的议案;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报告(二次修订稿)》的具体内容详
见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86,343,5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86,343,5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54.52%;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5,291,3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3.35%;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6,343,518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291,375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2016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