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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05-31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6-067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05月31日(星期二)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3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5月30日下午15:00
至2016年0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3栋501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05月26日(星期四)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
计 7 人,代表股份总数 84,299,4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158,400,000 股的 53.22%。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4,299,4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58,400,000 股的 53.22%。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0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0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158,400,000 股的 0 %。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4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247,275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 158,400,000 股的 3.31%。
    公司董事长,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广东
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调整闲置自有资金理财投资品种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4,299,4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4,299,4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247,2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 0 票,占出席会
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4,299,418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5,247,275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2016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