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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016-08-12  

						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6-091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6年08月12日(星期五)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8月12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08月11日下午15:00
至2016年08月12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二路深圳软件园13栋501会议室。
  5、股权登记日:2016年08月08日(星期一)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总体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
计 8 人,代表股份总数84,083,2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158,400,000 股的 53.08%。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4,068,418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58,400,000 股的 53.07%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4,800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158,400,000 股的 0.01%。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5,031,075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 158,400,000 股的 3.18%。
    公司董事长,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广东
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效期延期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4,068,4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14,80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4,068,4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
对 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016,2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反对 14,800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4,068,418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016,275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有效期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4,068,418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14,800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4,068,418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反
对 14,80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016,275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1%;反对 14,800票,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9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84,068,418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5,016,275 票。
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2016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
会会议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 2016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