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235 证券简称:方直科技 公告编号:2017-030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元忠先生;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04月18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04月18日交易日上午 9:30-11:30 时,下午 13:00-15:00 时;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7年04月17日下午 15:00 时 至 2017年04月18日下午 15:00 时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 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进行表决,如果同一表决权出 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深圳市南山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栋9楼方直科技会议室。 6、股权登记日:2017年04月13日(星期四) 7、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共 计 6 人,代表股份总数 81,283,536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167,831,090 股的 48.43%。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81,283,53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 167,831,090 股的 48.43% 3、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3 股, 占公司总股份数 167,831,090 股的 0.00%。 4、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以下股份的股东 (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2,231,393股,占公司总股份 数 167,831,090 股的 1.33 %。 公司董事长、董事、全体监事、高管人员,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广东 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进行表决,具体表 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4、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5、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6、审议《关于公司 2016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7、审议《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利息转回超募资金账户 的议案》; 现场表决情况:同意 81,283,533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网络表决情况:同意 0 票;反对 3 票;弃权 0 票。 合计表决结果:同意 81,283,53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 对 3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 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下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2,231,39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9%;反对 3 票,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弃权 0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获得赞成票 81,283,533 票。其中,获得中小投资者投票 2,231,390 票, 占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9%,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楼贞卡律师、黄小利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了《2016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 会决议》; 2、广东五维律师事务所出具的《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