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2020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陈伟强)2021-04-27  

                                                  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陈伟强)


各位董事:
    本人作为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任职期间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规定,认真、勤勉、谨慎履行职责,积极出席相关会议,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
对公司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及各专业委员会委员的作用。一
方面,严格审核公司提交董事会的相关事项,维护公司和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
司规范运作;另一方面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关注和参与研究公司的发展,为公司
的审计工作及内控、提名及审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等工作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现就本人 2020 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0 年出席会议情况

    2020 年度,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至第十五次会议,共计八次董事会和两
次股东大会,本人出席董事会会议、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董事会召开次数                                  8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陈伟强     独立董事       8             8              0            0            否


           报告期内股东大会召开次数                                  2

                                                                            是否连续两次未
董事姓名   具体职务   应出席次数   亲自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亲自出席会议

陈伟强     独立董事       2             1              0            1            否
    本人按时出席公司董事会、列席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上本人认真阅读议案,与公司
经营管理层保持了充分沟通,也提出了一些合理化建议,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
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本人认为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因此,本人在认真审
阅的基础上对公司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均表示赞成,无提出异议、反对和弃
权的情形。


    二、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2020 年度,本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
参加公司的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2020 年 4 月 3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财务数据,并
与公司董事会成员、管理层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
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股东的长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董事会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切实保护了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提出的董事薪酬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所处地域、行业的薪酬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
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关
于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9 年度进一步完善了内控制度,加强了管理创
新及风险防范方面的制度建设。目前公司内控制度能够适应公司管理的要求和公司发展
的需要,能够对编制真实、公允的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能够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
的健康运行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提供保证。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制订以来,各项制度得到了有效的实施。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
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4、关于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审阅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深圳
市 方 直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2019 年 度 募 集 资 金 年 度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
XYZH/2020SZA10230,并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
们认为,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我们认同信永中和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19 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意见,《关于公司 2019 年
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
司 2019 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5、关于续聘公司 2020 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能按时为公司出具各项
专业报告且报告内容客观、公正,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
能够满足公司 2020 年度财务审计的工作要求。董事会对该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信永中
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0 年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并同意董事会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6、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张文凯先生的相关资料,董事的任职资
格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禁止任职的条件,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
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公司董事会对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的审议、表决等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
同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7、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本次聘任张文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提名、推荐、表
决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经审核,张文凯先生具备履行总
经理职责所必需的资格与能力,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的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情况。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张文凯先生为公司总经理。
    8、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为保障各项业务顺利开展,公司及子公司拟在
2020 年度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综合授信, 授信有效期限为公司及子公司与
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之日起一年内。以上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融
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授信额度内,并以银行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
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及子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授信期限内,
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经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公司《授权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全体独立董事一
致同意公司申请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叁亿元的授信额度,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及子公司本次拟投资理财产品的资金为公司及子
公司的闲置自有资金,在保证正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及子公司运用闲置资
金投资的品种为短期银行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
本类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收益,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稳健,内部控制
制度较为健全,内控措施较为完善,投资理财的安全性可以得到保证。综上所述,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在人民币壹亿元的额度内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一年期以内短期
银行非保本收益类理财产品或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类理财产品,并同
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0、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公司
募投项目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不超过人民币壹亿陆仟万元的闲置募集资
金购买为期不超过一年的保本理财产品,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
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获取良好的投资回报;上述募集资金的使用不会对公司经营活
动造成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
资金购买短期保本理财产品,并同意董事会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1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的审核,独立董
事认为报告期内,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制度》的有关规定。
    1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
司资金占用情况的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上市公
司均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生任何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非经营性质资
金占用的事项,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对上市公司资金占用导致上市公
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受损的情形。
    1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9 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一致认为:通过对报告期内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的审核,报告期
内公司所产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根据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关联交易既定的决策程序和审批权限后进行,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二)2020 年 4 月 7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具备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同意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我们认为本次
非公开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有
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
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有利于提升核
心竞争力,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论证分
析报告》,我们认为该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经营模式、融资规划、财
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必要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对象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
性,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
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我们认为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
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
势,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止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鉴证报告》
(XYZH/2020SZA10250),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
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独立董事关于调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项目建设内容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前次募集资金部
分项目建设内容的公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前次募集资金部分项目建设内容是
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谨慎决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
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独立董事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独
立意见
    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及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
行了认真分析、制定了相关措施。公司所预计的即期收益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收益
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经审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我们认为该等承诺措施有利于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9、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0 年-2022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该股东回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督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
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及利润分配进行监督,有利于维护公司股东尤其
是中小股东依法享有的股东权利。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独立董事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专用账户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6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
况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将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存
放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0 年 6 月 29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条件的独立意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我们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事宜进行
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仍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就公
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项发表同意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部分内容
进行修订。
     经审阅《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我们一
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的独立意
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次修订后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订稿)》。
     经审阅《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预案(修
订稿)》,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
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次修订后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经审阅《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
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
析报告(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鉴于《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发布施
行,《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0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编制了本次修订后的《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
    经审阅《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募集资
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
       6、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
措施和相关承诺(修订稿)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17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本次修订后的《深
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摊薄即期回报
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修订稿)》。

    经审阅《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
市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承诺的公告(修订稿)》,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
容。
       (四)2020 年 7 月 15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在不影响自身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自有资金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
限制额度的首套商品房购房的经济支持,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关键岗位的核心人才,
进一步完善员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公司免息借款资金总额不高于人民币 1,000 万元,符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制定的《员工购房借款管理办法》。
       (五)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
项发表意见如下:
       1、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及询问公司相关业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议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 2020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2、关于 2020 年半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的独立意见
    截至 2020 年 06 月 30 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
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
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和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和对外
担保风险。


    三、对公司治理结构及经营管理的现场调查情况

    2020 年度,作为独立董事,本人积极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的完善及执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财务管理、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和业务发展
等相关事项,查阅有关资料,多次听取了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规范运作方面的
汇报,关注公司的经营、治理情况,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本人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职务,认真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及时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信息,
全面关注公司的发展状况,公司不定期组织独立董事实地参观考察公司技术研发部、营
销中心、商务部、生产物流中心等。通过现场考察,切实加大过程把控和监督力度,有
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各个议案,首先对所提供的议案
材料和有关介绍进行认真审核,在此基础上,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四、保护股东权益方面所作的工作

    为了进一步提高履职水平,更好发挥独立董事职能,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
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的要求完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要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正,维护了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同时,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报告期内
本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履行职责、信息披露是否准确完整等事项进行监督和核
查,对公司董事会审议决策的重大事项,均要求公司事先提供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能够独立、客观、审慎地行使表决权。


    五、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1、提名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提名
委员会的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主持工作。随时关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履职情况、任职资格情况,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发挥了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作用。2020 年度,提名委员会严格按照《公司
法》、《公司章程》及《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规范运行,召集召开了第四届董事
会提名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议案所述人
员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议并通过《关于提名张文凯
为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议案所述人员作为公司总经理候选人并提请董事会审议。本
人将在提名委员会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与公司人力资源中心加强沟通,持续研究与关
注高级管理人员选拔制度,认真审核与评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切实维护
中小投资者利益。
   2、审计委员会工作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参与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报告期内,参
加了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就公司的内部审计、内部控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事项进行了审阅。按照《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
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在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仔细审阅相关资
料,并在审计机构进场前、后加强了与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督促其按计划进行审计工作。
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进行认真审阅,掌握 2020 年年报审计工作安排及审计工作进
展情况,维护审计的独立性。
    六、其他工作

   1、2020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2、2020 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的情况。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自己的任职期间内将继续忠实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积
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为公司的健康发展建言献策。2021 年,本人将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对独立董事的规定和要求,继续任职尽责、谨慎、忠实、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促进公司稳
健发展,树立公司诚实、守信的良好形象,起到积极的作用。


   特此报告。




                                                          独立董事:陈伟强
                                                          2021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