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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方直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2021-07-20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的核查意见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平安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方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方直科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

保荐机构,就方直科技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

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2020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事宜,逐项审议通过全部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5 月 15 日,发行人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全部相关议案,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020 年 6 月 29 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0 年 11 月 9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了《关于同意深圳市方直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2950 号),同意公司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鉴于公司尚未完成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为确保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工作

的顺利推进,有效衔接股东大会决议的有效期,2021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 2021 年 7 月 19 日召开 2021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

期的议案》《关于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

议案》,同意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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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届满之日起延长至中国证监会出具的

批复有效期届满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和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其他内容不变。公司独立董事已就上述事项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上述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表决结果及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截至本核

查意见出具日,发行人未发生影响本次发行的重大变化;前述延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和公众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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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方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延长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相关授权有效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甘   露            杜思正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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