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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天玑科技: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2019年4月)2019-04-16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项资产管理,进一步完善公

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使相应的财务报告

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

应用指南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资产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

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各项资产是指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及预付账

款)、长期股权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

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公司的资产发生损失需要确认并核销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进行审批和处理。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 。




                             第二章 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条 公司进行资产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资产损失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合法证

据,具体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公司内部证据。

第六条 坏账损失的确认

坏账损失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形成的坏账。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材料进行

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清算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债务人停止营业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取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出具的债

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

(四)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而无法收回应收款项的,应取得债务人受灾情况

说明,并由公司出具放弃债权申明。

(五)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六)涉及诉讼或仲裁案件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

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七)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或预付款项在会计上已经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应说明情况以及

其他足以证明无法收回的证据,并出具专项报告。

(八)其他足以证明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预付账款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九)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有重组事

项,应继续追偿。

第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损失、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

认:

(一)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破产、清算公告及相关清算文件。

(二)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

销公告或有关机构的决议或行政决定文件。

(三)被投资单位或债务人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

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四)其他足以证明该长期股权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资产损失的
合法、有效证据。

第八条 存货损失、固定资产损失、投资性房地产损失和在建工程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

认:

(一)发生盘亏的,应取得资产盘点表、资产保管部门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内部有关责任

认定及内部核批文件。

(二)报废、毁损的,应取得内部关于资产报废、毁损、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涉及责

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损失数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

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三)被盗损失,应取得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涉及责任人

和保险公司赔偿的应有赔偿情况说明等。

(四)因故停建或被强令拆除的,应取得工程项目停建原因说明及相关材料。

(五)涉及诉讼或仲裁的,应取得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

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六)其他足以证明存货、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在建工程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

证据。

第九条 无形资产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已被其他新技术所替代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应取得相关技术、管理部门专

业人员提供的鉴定报告。

(二)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限,且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取得已超过法律保护

期限的合法、有效证明。

(三)其他足以证明无形资产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第三章 资产损失处理程序及权限

第十条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申报程序

(一)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损失处理事项,由责任部门提交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材料

报相关部门核查。

(二)相关部门对资产损失情况及形成原因进行检查核实,对确认的资产损失提出处理意见

并出具核销资产损失的书面报告,由相关部门将书面报告提交公司管理层进行审批。

(三)如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批,相关部门将经公司管理层审批后的书面报告及相

关材料提交至公司证券管理部门;证券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判断相应的审批层级,按权限

逐级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四)书面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核销数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2、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3、追踪催讨情况和改进措施;

4、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5、涉及的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五)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方能处置核销相应资产。由公司财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

资产损失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完成资产损失核销事项的税务报备工作。

(六)在按规定权限获得审批后,公司需将相关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涉及追偿的债权等应

继续追偿。

第十一条 公司资产损失处理,由公司管理层审批核销资产损失,如涉及关联交易的,应按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资产损失核销的处理权限如下:
1、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1,000 万元(含),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

2、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200 万元(含)但未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通过;

3、当年累计核销金额超过 50 万元(含)但未超过 200 万元,由董事长审批通过。

4、当年累计核销金额未超过 50 万元,由总经理审批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

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第四章 资产损失确认与核销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资产损失确认

与核销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在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的,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上海天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