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米康:关于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的公告2019-03-19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19-025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3 月 1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
政策修订和完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和完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 2017 年修订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财会[2017]7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
号)、《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财会[2017]9 号)、《企业会计准
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 号)。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
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执行企
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8 年 6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 号),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按
照修订后的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适用于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
企业)编制财务报表。
根据公司新增业务,完善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政策。
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要求,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
相应修订和完善,并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二、修订和完善的具体内容
(一)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
《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修订和完善内容主要包括:
1、金融资产分类由现行“四分类”改为“三分类”(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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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
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减少了金融资产类别,提高了分类的客观性和有
关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计提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以更加及时、
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揭示和防控金融资产信用风险;
3、修订套期会计相关规定,使套期会计更加如实地反映企业的风险管理活
动;
4、金融工具披露要求相应调整;
5、完善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政策。
(二)根据《关于修订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8]15 号)调整以下财务报表科目的列报,并相应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数据:
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项目;
2、“应收利息”及“应收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收款”项目;
3、“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归并至“固定资产”项目;
4、“工程物资”项目归并至“在建工程”项目;
5、“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归并至新增的“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项目;
6、“应付利息”及“应付股利”项目归并至“其他应付款”项目;
7、“专项应付款”项目归并至“长期应付款”项目;
8、新增“研发费用”项目;
9、在“财务费用”项目下分拆“利息费用”和“利息收入”明细项目;
10、“权益法下在被投资单位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享有的份
额”简化为“权益法下不能转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
11、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新增“设定受益计划变动额结转留存收益”项目。
三、修订和完善前的会计政策
本次修订和完善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
各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执行会计政策。
四、修订和完善后的会计政策
(一)本次修订和完善后,公司按照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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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3 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
第 24 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关于修订
印发 2018 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完善建设—经营—移交业务相关收入确认政策如下:
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uild—Operate—Transfer)经营方式,是指政府将
基础设施项目的特许权授予承包方,承包方在特许期内负责项目设计、融资、建
设和运营,并回收成本、偿还债务、赚取利润,特许期结束后将项目所有权移交
政府或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
本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为:
1、本公司提供建造服务的情况下,在建造期间,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
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建造合同收入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
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1)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
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
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公司
的,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
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金融资产进行后续计量。
(2)合同规定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在项目所有权移交前的运营期间
内,公司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且该权利不
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公司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将有关基础设施的特许
运营权确认为无形资产。
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的规定
处理。
2、本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确认建
造服务收入,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结合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
资产或无形资产。
除上述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外,其他未修订和完善部分,公司仍按照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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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
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次修订和完善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2019 年 3 月 18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六、 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衔接规定,公司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
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
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前的差额,调整计入 2019 年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并于 2019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不重
述 2018 年末可比数。因此,上述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预计将对公司 2019 年起财
务报告产生一定影响。
七、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的合理性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修订和完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无需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的合理修订和完善,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
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
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
九、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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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合理修订和完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修订和完善。
十、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及年度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3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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