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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米康:《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21年6月)2021-06-12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依米
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 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
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
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三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人。
    第四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自身
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
益之上。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公司资金、
资产,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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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资产。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
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
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不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其
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问询。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
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联人档案信
息库的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做出的承诺能
够有效施行,对于存在较大履约风险的承诺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提
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评价履约能力,如果经
营、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履约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或可能导致无法履
行承诺时,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予以披露,详细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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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
知上市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承诺尚未履行完毕前转让所持公司
股份的,不得影响相关承诺的履行。
    第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
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
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方
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
   (二)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三)任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
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四)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其他报酬;
   (五)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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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
    (二)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
账户;
    (三)占用公司资金;
    (四)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五)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
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
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不
得通过以下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
    (四)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以外的方式对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其他机
构行使职权进行限制或施加其他不正当影响;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充分保护中小股东的投票权、提案
权、董事提名权等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挠其权利的行使。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确保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公平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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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通过欺诈、虚假陈述或者其他不正当行为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出议案时应当充分考虑和把握议案对
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影响。


                       第四章 买卖公司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转让其持有、控制的上市
公司股份前,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尚未归还完毕的;
    (二)公司为其违法违规提供担保,尚未解除完毕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保证公平合理,不得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控制权前存在以下情
形的,应当予以解决:
    (一)未清偿对公司的债务或者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
    (二)对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承诺未履行完毕;
    (三)对公司或者中小股东利益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其他事项。
    前述主体转让股份所得用于归还公司、解除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可以转让。
    第二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他人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的
方式来买卖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或其他欺诈活动。
    第三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和做出
的各项承诺,尽量保持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第三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时,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
息披露原则,不得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牟取利益。
    第三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份,应当严格按照《上市公
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规
避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下列情形下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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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主体在前款所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第三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售股份导致或有可能导致公司控股股
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和中
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就受让人以下
情况进行合理调查:
    (一)受让人受让股份意图;
    (二)受让人的资产以及资产结构;
    (三)受让人的经营业务及其性质;
    (四)受让人是否拟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是否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是否
会侵害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对公司或中小股东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公司控制权时,应当注意协调新老
股东更换,防止公司出现动荡,并确保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管理层稳定过渡。
       第三十七条 在下列情形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出售
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售前两个交易日刊登提示性公
告:
    (一)预计未来六个月内出售股份可能达到或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5%以上;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提示性公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出售的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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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出售的时间;
    (三)拟出售价格区间(如有);
    (四)出售的原因;
    (五)下一步股份变动计划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买卖公司股份,每增
加或减少比例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 1%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
并予公告。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份变动的数量、平均价格;
    (二)股份变动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信托或其他管理方式买卖公司股份
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管理
    第四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规定
涉及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内部保密、报告和披露等事项。
    第四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控制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
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出现重大变化或进展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涉及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采取
严格的保密措施。对于需要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
对外公平披露,不得泄露。一旦出现泄露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督促公司立即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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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对应当披
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公平披露,依法披露前,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相关人员应当慎重对待有关公司的媒体采访或者
投资者调研,不得提供与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误导性陈述,不
得提供、传播虚假信息。
       第四十六条 公司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组等有
关信息依法披露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及时通知公
司刊登提示性公告,披露相关收购、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重大资产重组或债务重
组等事项的筹划情况与既有事实: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预计该事件难以保密;
    (二)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七条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调查、问
询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保证相关信息和
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其信息披露工作,与
上市公司及时沟通和联络,保证上市公司随时与其取得联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范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规范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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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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