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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2021年6月)2021-06-12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年报编
制和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维护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依
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关于年报编制和披露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
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审计
机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之间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
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依法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管理制度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审计机构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审计机构审计的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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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证券法》的
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报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年审注
册会计师、财务负责人三方协商确定年报审计时间,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
面的时间安排计划。进场审计时间不得晚于公司年报披露日前二十个工作日。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
沟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意见审计后、正式审计
意见前,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对于审阅过程中发现的
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表决。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
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
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期间改聘审计机构,如确需
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
合理评价,在对公司改聘理由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
决议,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表决;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
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陈述的
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并审阅检查监督
部门提交的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审计部的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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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应同时
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核实评价意见。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至少包
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部控制的检查监督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
大风险,应及时向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报告,包括内部控制出现缺陷的环节、后
果、相关责任追究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计期间,应督促审计机构及董事
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相关的工作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公司负责披露事务人员做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档案
工作。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
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披露前 30 日内
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不得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公司均应有书面记录
并由当事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审计委员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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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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