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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25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
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
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本次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
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权益的情形,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
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
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核心骨干,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
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
目标的实现。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12 月 24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
票。
       二、《关于向参股公司川西数据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川西数据进行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川西数据持续
发展能力,促进川西数据价值提升与业绩增长,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本次交易
符合诚实信用、自愿的原则,符合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整体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及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增资构成关联交易,董事会审议本次增资暨
关联交易事项的程序和表决方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向川西数据增资暨关联交易事项。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勇     赵洪功
                                                   2021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