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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2022-08-09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 2022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

                      及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 2022 年半年度相关事项及聘任董事会秘书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独立意
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核查,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延续到本报告期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全面、细致的了解和资料的核查,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均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了审批和决策程序,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
以前年度累计至本报告期末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害公司
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的独立意见
     (一)本次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二)被聘任董事会秘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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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件;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5 条所规定的情形以
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
形;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
以上通报批评,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未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
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被聘任董事会秘书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其能够
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
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不存在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叶静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自本次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五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姜玉梅   赵洪功
                                                    2022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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