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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2022-12-24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2-075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 3.84 元/股调整为 3.82 元/股。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
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议案中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21 年 10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监事会对
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
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议案中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
发表了同意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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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2021 年 11 月 5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
于核实<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
议案》。监事会对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五)2021 年 11 月 6 日至 2021 年 11 月 15 日期间,公司通过公示栏及 OA
系统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
进行了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2021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告编号:2021-085)。
    (六)2021 年 11 月 22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
同日披露了《关于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
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1-088)。
    (七)2021 年 12 月 24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 2021 年 12 月 24 日为首次授予日,确定以 3.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 157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1,6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
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八)2022 年 4 月 26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 2022 年
4 月 26 日为预留授予日,确定以 3.84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6 名
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40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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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预留授予
日符合相关规定。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
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九)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议案中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
案发表了同意意见,律师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独立财务顾问出具财务顾问报告。
    (十)2022 年 12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
案》。监事会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
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事项说明
       (一)调整事由
    2022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为:以 437,470,19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送红股 0 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0
股。
    2022 年 5 月 7 日公司披露了《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本次权益分
派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5 月 13 日。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依米康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及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调整结果
    根据《激励计划》之“第十章 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规定: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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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发生派息后,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因此,首次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4-0.02=3.82 元/股。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
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
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 2021 年年度权益分派
方案实施完毕,需对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
整。公司本次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中关于股权激励计
划调整的相关规定,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由 3.84 元/股调整为 3.82 元/股。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
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
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 2021 年第三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调整后,限制性股票
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由 3.84 元/股调整为 3.82 元/股。
    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首次及预留部分授予价格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我们同意上述价格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条件成就暨部分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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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性股票作废的的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本次价格调整的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价格调整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
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法律意见书;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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