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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依米康: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3-04-18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21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司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3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
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
就,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144 人,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共计 301.78
万股。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工作,新增股本 301.78 万股,
公司股份总数由 437,470,194 股增至 440,487,994 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37,470,194 元增至人民币 440,487,994 元。
    二、高级管理人员职位设置调整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1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
整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分工及任命的议案》,鉴于公司拟通过加强研发端与市
场端的联结,提升运营效率,助力信息数据领域四大业务线协同发力,故公司不
再单设技术总监职务和营销总监职务;同时,高级管理人员层级增设副总经理;
另外,公司拟将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由 3 年调整为 1 年,
任期年限的调整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并自下一届董事会换届时开始
执行。
    三、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
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币       第六条      公 司 注 册资 本 为 人 民币

437,470,194 元。                              440,487,994 元。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份 总 数为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40,487,994

437,470,194 股,均为普通股。                  股,均为普通股。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本章程;                          (十一)修改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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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计划;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七)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份;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公司股份;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十八)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可以授权董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事会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人民币三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百分之二十的股票,该项授权在下一年度股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东大会召开日失效。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他事项。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他事项。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

                                         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

下内容:                                 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

期限;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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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

公司的股东;                             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决程序。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以及为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其意见最迟应当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   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其意见最迟应当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公告。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日且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 变更。

变更。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          删除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

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利。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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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执行。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

告工作;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公司股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方案;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的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赠等事项;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

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由董事会制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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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惩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五)听取关于董事、总经理人员履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       (十五)听取关于董事、总经理人员履

报告;                                    行职责情况、绩效评价结果及其薪酬情况的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报告;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权限,建立严格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权限,

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会批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章程其他 报股东大会批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或出售资 章程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就公司发生的购买

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 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

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 外)、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

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受 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

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 赠资产(受赠现金资产除外)、债权或债务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 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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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等)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的审 缴出资权利等)等交易行为,股东大会授权

批权限为:                               董事会的审批权限为( 提 供 担保 、提 供 财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务 资 助 除外 ):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该交易涉及的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其中,一年内购买、出

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产 30%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后,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提请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

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或绝对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

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额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5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

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或绝对金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额不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对值计算。凡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对值计算。凡超过上述任一标准的交易事项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所业务规 均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交易所业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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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则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上述同一类别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

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

累计计算范围。                             款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除对外 累计计算范围。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方向         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除对外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的方向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适 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

用上述规定。                               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适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用上述规定。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

述规定。                                   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适用上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述规定。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上述交易属于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

第二十六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 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按照《公司法》

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第二十七条或者第八十一条规定可以分期

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缴足出资额的,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额为标准适用本款的规定。

权、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

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权、放弃或部分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将导致公司合并报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准;前述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作为计算标

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准;前述交易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变更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上述规定。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上述交易属于购买、出售资产的,不含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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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超过本 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可免于履行股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东大会审议程序。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超过本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5 元 条第一款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

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 0.05 元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的,应经 的,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的,应经

出决议。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作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 出决议。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事项时,应当由

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公司发生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提供担保事项时,

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 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审议通过后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项属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产负债率超过 70%;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产负债率超过 70%;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

   (三)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三)交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       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

用前述规定。                             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的,免于适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用前述规定。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董事会决定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 万元 为: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金额超过 3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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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人民币,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经董事会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应经董事会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审议通过。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

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 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同一关联交易

计算。                                   分次进行的,以其在此期间交易的累计数量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计算。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

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

意。                                     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意。

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 等交易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

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

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行董事行使的决策权限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大会上的表决

作出指示。                               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作出指示。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上述事项涉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者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

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技术总监 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公司可以

1 名、营销总监 1 名,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 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

营活动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增设副总经理和 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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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职位,以上人员组成公 人员组成公司的总经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

司的总经理机构,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或解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每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等

届任期 3 年,连聘可以连任。             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1 年,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

承担赔偿责任。                          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 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

理部门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

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 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

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易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

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和交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季度报告。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按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 公司在上一年度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司

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 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募集资金使用
证券代码:300249               证券简称:依米康              公告编号:2023-021

使用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 专项审核报告,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专项审

项审核的情况。                          核的情况。

   注:“第一百二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 1 年,连聘可以连任。”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并自下一届董事会换届时开始执行。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编号顺
势排序。公司其他制度中若有与本章程不一致的内容,遵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次修订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修订公司章程的登记备案手续。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章程》全文。


  特此公告。
                                       依米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