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3-10-28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3-051


                    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的集中
管理,使公司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最大限
度地保障公司股东的权益,公司董事会同意待原募集资金专户(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
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存储的募集资金
定期存单到期后注销以上原所有募集资金专户。将原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余额连同
结算利息全部转入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开设的新
的募集资金专户,实现募集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为规范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2013 年 10 月 25 日,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国基路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保荐机构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或本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1059090,截止 2013 年 10 月 10 日,专户余额为 39,263,860.93 元。该专户用
于甲方 募集资金     项目(民用智能计量仪表扩建项目、技术研究中心升级项目、
超募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于乙方的募集资金 18,000 万元,其中:开户日期为 2013
年 9 月 27 日,期限 12 个月,金额 7,000 万元; 开户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9 日,
期限 12 个月,金额 3,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9 日,期限 6 个月,
金额 4,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3 年 10 月 9 日,期限 3 个月,金额 4,000 万元。
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
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另外,公司存放于上海浦东发
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支行的定期存款 4,000 万元于存单到期
后本息将一并转入专户内。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
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
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金涛 、 林剑斌 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
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
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
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丙方督导期结束之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起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 6 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证券交易所、中国证
监会 河南    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