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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2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4-004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承诺履行情
                                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
诺及履行监管工作的通知》(上市一部函[2014]112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护
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就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承诺
履行情况进行了认真严格的专项自查。经自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
承诺相关方所做出的承诺不存在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要求的承诺,也不
存在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形。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他承诺相关方尚未履行
完毕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费战波先生、费占军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完成期限: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将遵守《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相关规定,在其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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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离职后
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本公司关联人李健先生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
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承诺完成期限:2011 年 8 月 31 日至 2014 年 8 月 31 日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2)持有公司的股份锁定期限届满后,在费战波或费占军担任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费战波和费占军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
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3、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王钧、袁金龙、李建伟、
魏东林、林安秀、宋红亮先生承诺

    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了避免未来可能存在的同业竞争,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先
生、费占军先生承诺:

    1、本人将不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收购、兼并与新天科技现有主要业务有直
接竞争的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若新天科技今后从事新的业务领域,则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将不
在中国境内外以控股方式,或以参股但拥有实质控制权的方式从事与新天科技新
                                     2
的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活动。

    3、如若本人控制的单位出现与新天科技有直接竞争的经营业务情况时,新
天科技可以提出采取优先收购或委托经营的方式将相竞争的业务集中到新天科
技经营。

    4、本人承诺不以新天科技实际控制人的地位谋求不正当利益,进而损害新
天科技其他股东的权益。

    5、如因本人控制的公司或其他组织违反上述声明与承诺而导致新天科技的
权益受到损害的,则本人同意向新天科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三、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承诺

    公司 2007 年 12 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2007 年 3
月以前未为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但公司所在地的社会保障部门和主管公积金管
理中心未要求公司限期补缴任何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就此,公司控股股东
费战波先生、费占军先生出具承诺:

    如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员工补缴或追偿社会保险金或住房公积金,本人
将对此承担责任,并无条件、连带的按承诺函出具时承诺人间彼此持股比例全额
承担应补缴或被追偿的金额、承担滞纳金和罚款等相关经济责任及因此所产生的
相关费用,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承诺完成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遵守了上述承诺。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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