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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15-03-28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
护工作的意见》,同时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
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及《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
围的议案》,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72,448,000 元。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463,161,600 元。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研制、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开发、研制、                生产、销售、检测、维修电子仪器、仪表、
           生产、销售电子仪器、仪表、电子元器件、计                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软件;计算
           算机外部设备及软件;计算机网络工程(上述                机系统集成;计算机网络工程;建筑智能化
第 13 条   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   第 13 条   工程设计与施工(上述国家有专项规定除
           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                外)。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
           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                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
           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
                                                                   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72,448,000 股,均为普通股。 第 19 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463,161,600 股,均为普通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法》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公司
           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第 40 条                                                第 40 条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                                                  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本章程;                                       (十) 修改本章程;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 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出决议;                                               作出决议;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十二)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的担保事项;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项;                                                   的事项;
               (十四)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
               (十五)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
               (十六)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关联交易;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
                                                                  易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
           议通过。                                               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
           保;                                                   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提供的担保;
第 41 条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第 41 条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 10%的担保;                                       资产 10%的担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保;                             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的担保;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的担保;                                               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八)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
           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的半数以上通过。                                       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
                                                                  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3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第 42 条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
                                                                  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
                                                                  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
                                                                  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
                                                                  营业收入。
                                                                         若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三)
                                                                  项或者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公
                                                                  司可以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
第 42 条   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   第 43 条   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第 78 条                                              第 79 条
           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股份总数。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              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
           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
                                                                 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
                                                                 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此外,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因条款编号修改而相应修改,其余内容不变。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提交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