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公告2015-04-24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24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
                               司出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4 月 23 日召开了第二届
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
联科技有限公司出资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4 年 8 月 20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
用自有资金在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
有资金 15,000 万元在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其中首期缴付
注册资本 5,000 万元人民币(详见公司 2014 年 8 月 22 日,关于使用自有资金在无锡
(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2014 年 11 月 21 日,公司完成
了子公司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详见公司 2014 年 12 月 2 日,关于
全资子公司完成工商登记的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尚未对其进行出资。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的使用效率,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决定拟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共计 5,000 万元对
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首期出资,用于物联网智能计量仪表产业化项目的建
设、公司运营等。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236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
票1,900.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每股21.90元,募集资金总额
416,1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23,885,500.00元,扣除律师费、审计费等
其他发行费用4,896,123.91元后,公司首发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318,376.0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并出具中勤验字
【2011】第08057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截至2015年3月31日)


   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单位:万元
                               募集资金总体使用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河南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批复》(证监许可[2011]1236 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1,900.00 万股(每
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发行价格为每股 21.90 元,募集资金总额 41,61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
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8,731.84 万元。截至 2015 年 3 月 31 日,累计投入募集资
金总额 20,632.99 万元。公司严格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
放、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未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形。
承诺投资项目和超募资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截至期末累计     截至期末投资进度
         金投向          诺投资总额      总额(1)      投入金额(2)        (3)=(2)/(1)
承诺投资项目
民用智能计量仪表扩建
                              14,000        24,500        14,015.86                57.21%
项目

技术研究中心升级项目           6,000         9,500         4,290.84                45.17%

承诺投资项目小计              20,000        34,000         18,306.7           --

         注:民用智能计量仪表扩建项目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包含自有资金 3,000 万元。

超募资金投向

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           4,524         4,524         1,476.29                32.63%
南京新拓科技有限公司
                                 850           850             850                 100.00%
投资款
超募资金投向小计               5,374         5,374         2,326.29           --
合计                          25,374        39,374        20,632.99           --
   2、募集资金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募集资金发生额
募集资金净额                          387,318,376.09
   加:累计利息收入扣除手续费净额     29,313,960.28
   减:以前年度已使用金额             187,471,593.57
   减:本年使用金额                   18,858,235.94
期末余额                              210,302,506.86
    其中:超募资金及利息共计          52,892,336.37
               募集资金利息           29,313,960.28
               超募资金               23,578,376.09


    三、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资的
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资,
一方面可有效提高公司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另一方面项目是无锡新区太
科园引入的重大产业化项目,可利用无锡市的区位、技术、政策、人才等优势,进一
步提升公司的自主创新能力和整体盈利能力,巩固并保持公司的行业龙头地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因出资 15,000 万元在无锡(太湖)国际科技园投资设立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
公司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原定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对
其进行投资。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的使用效率,本次公司拟
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 5,000 万元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资,只
是资金出资方式进行了变更,没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超
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出资。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海通证券认为:
    1、新天科技本次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司进
行出资事项,已经新天科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也发表了明确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1 号—超募资金使用(修订)》等相关规定。


    2、新天科技对于此次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限公
司进行出资事项做了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本次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的使用有利于
新天科技巩固自身在市场的领先地位和竞争优势,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投资
不会影响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


    3、海通证券同意新天科技使用超募资金及募集资金利息对江苏新天物联科技有
限公司进行出资,海通证券后期将持续关注新天科技其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的使
用,切实履行保荐机构职责和义务,保障新天科技全体股东利益。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