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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2015-05-13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
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下简称“《股权激
励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本计划的情形,公司具
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参与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最近三年内被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激励对象均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股
权激励备忘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
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股权激励备忘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
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等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公司实行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曙衢                 迟国敬                陈铁军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