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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2015-09-12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5-074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委托贷款展期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委托贷款对象: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金额:人民币3,500万元
    委托贷款展期:展期期限6个月至2016年3月12日,在展期期限内,福国
置业可以提前还款。
    委托贷款利率:仍延用原利率
    抵押物及担保:原抵押物及连带责任担保不变


    一、 概述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 9 月 12 日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对外提供委托贷款的议案》。
委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国置业”)提供人民币 3,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用于福国置业的资金周转。
委托贷款期限:不超过 1 年,年利率 20%。福国置业将位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郑
汴路北、东明路西富国御玺大厦 6,676.29 平方米的房屋作抵押,根据河南润广
达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豫郑润广达评字[2014]090079G 号《房地产抵
押估价报告》,确定抵押物在估价时点 2014 年 8 月 25 日评估价值为 7,132.29 万
元,同时,福国置业控股股东张福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福国置业在委托贷款到期前向公司提出了委托贷款展期申请,2015年9月11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
委托贷款展期的议案》,同意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将福国置
业委托贷款人民币3,500万元的还款期限展期至2016年03月12日,在展期期限内,
福国置业可以提前还款。展期后贷款利率、抵押物及连带责任担保等条件不变。

    本次委托贷款展期事项在公司董事会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委托贷款展期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对福国置业 3,500 万元委托贷款进行
展期,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内部控制相关部门对福国置业进行
了必要的尽职调查,经对福国置业实地调研,认为福国置业目前经营情况正常,
福国置业提供抵押担保的资产充足,上述委托贷款进行展期风险可控,有利于增
加公司收益,对公司整体效益的提升具有积极作用。


       三、公司累计委托贷款情况


    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 年 1 月,公司委托中国
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向河南新晋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 3,000 万
元的委托贷款,加上本次福国置业 3,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展期,公司委托贷款累
计金额占 2014 年末净资产的 8.11%。除上述委托贷款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
提供委托贷款等财务资助的情形。本次公司进行委托贷款展期期间不属于使用闲
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不属于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
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属于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
款后的十二个月内。公司承诺在此次对外提供委托贷款展期后的十二个月内,不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
资金,不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对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 3,500 万元的委托贷款进行
展期,展期后贷款利率、抵押物及连带责任担保等条件不变,福国置业提供抵押
担保的资产充足,本次委托贷款展期风险可控。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前提下对河南福国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福国置业”)3,500 万元委托贷款进行展期,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
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将福国置业委托贷款人民币 3,500 万元的还款期限展期至
2016 年 3 月 12 日。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五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