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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3-22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6-030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6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公司二号楼三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16 年 3 月 2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3 月 2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3 月 2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1 人,代
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89,697,90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2.0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9 人,代表公司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276,972,64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9.34%;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2 人,代表公
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2,725,25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73%;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58 人,代表股份 23,995,67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 5.14%。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费战
波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
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
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逐项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年报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公司总股本
466,748,6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0.2 元人民币(含税),
合计派发现金股利 9,334,972 元人民币。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续聘中勤万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
构。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
施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八)审议通过《董事、高管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
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费战波、费占军、王钧、袁金龙、李健、
林安秀、李建伟、徐文亮、杨冬玲与本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
均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0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607,0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40%;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九)审议通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摊薄
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费战波先生、费占军先生及其关联人李健先生与
本议案所议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或利害关系,均对本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 48,688,465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79%;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34,9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4%;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公司经营范围拟变更为:开发、研制、生产、销售、检测、维修:电子仪器
仪表、电子元器件、计算机外部设备及软件、高低压配电设备、节水设备、节电
设备、智能卡产品及软件、智能灌溉设备、机井灌溉控制装置、高低压灌溉成套
设备、水文、水资源、环保、气象仪器仪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计算机系统集
成;计算机网络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大数据、云计算、信息化系
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互联网地图服务(上述国家有专项规定除外)。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商品及技术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最终经营范围以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因公司拟回购注销 1,445,000 股限制性股票,本次回购注销后,将导致公司
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466,748,600 元变更为人民币 465,303,600 元。公司拟对注册
资本及经营范围等进行变更,需相应修订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89,597,5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3,895,27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58%;反对 100,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4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
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
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