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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证券投资管理制度(2017年3月)2017-03-18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有效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是指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公司及
公司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在境内外证券市场投资有价证券的行为。证券投资具体
包括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产品、信托
产品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证券投资须
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证券投资活动。
    第四条 证券投资原则
    (一)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金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不能影响公司主
营业务;
    (四)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只能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不能使用募集资金、
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证券投资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当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证券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3000 万元的,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制定证券投资计划,并报公司总经理、董事长
审批。公司投资管理部应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证券投资活动,未经批准不得对投
资计划进行修改或变更。


               第三章 证券投资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证券投资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八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
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九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投资的具体实施,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
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按经批准的投资计划划拨证券投资资金,公司用于
证券投资的资金调拨均须经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签署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对证券投资资金运用的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
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证券和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
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每季度与投资管理部或相关部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
使用与结存情况。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将证券投资情况向董事会汇报,由公司在
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证券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证券投资业务进行日常
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四章 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具体执行人员及其它知情人员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
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投资管理部或相关部门应分别承担各自证券投资的具体职能,
不得混同。证券投资资金密码和证券交易密码分人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执行严格的控制制度。证券投资操作人
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和监督,对于任何资金的存入或转出,必
须由投资管理部与财务部共同完成。
    第十七条 参与和实施证券投资计划的人员须为具有扎实证券投资理论及丰
富的证券投资管理经验的人才。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证券投资管理公司为公司证
券投资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制定专人负责证券投资资金的监管,如发现资金在
使用方向上与投资方案资金使用方向有出入,公司财务部可立即报告公司总经理
并冻结账户上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交易授权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
定期进行相关审计,充分评估投资风险,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
确保公司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情况,以
此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证券投资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可以对证券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有权
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资金的专项审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其他制度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七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