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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的核查意见2017-03-2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天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科技”或“公司”)2015 年非公开发行保

荐机构和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新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事项情况进行了核

查,相关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投资目的


    为了提升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二、投资额度


    包括将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在内,最高额度不超过人

民币4000万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即任一时点公司证券等金融

产品投资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不含委托理财投资)。

    三、投资范围

    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产品、信托

产品等金融产品。

    四、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五、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坚持谨慎投资的原则,在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稳健和资金安全性、流动

性的前提下适度开展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业务。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

用效率,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另一方面

有助于公司把握优质企业投资机会,优化公司战略布局。


    六、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市场风险和投资风险。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充分保障公司日常经营性资金需

求、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证券投资操作。公司

制定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证券投资的原则、范围、权限、内部审核

流程、内部报告程序、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作了详细规定,有利于公司

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证证券投资资金的安全和有效增值。同时,公司将随时跟

进市场环境的变化,加强市场分析和调研,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及规模,严格规避

风险的发生。


    七、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运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

资,是在充分保障日常经营性资金需求并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实施的,可提升

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投资收益。


    八、相关审批程序和审核意见


    1、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2017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自

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

人民币 4000 万元用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投资范围为:境内外的新股配售、

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基金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2
    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稳健和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适度开展证券等

金融产品投资业务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率,进而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投资回报;同时有助于公司把握优质企业投资机会,优化公

司战略布局。

    我们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用于证券等金融产品投

资,投资范围为:境内外的新股配售、申购、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债券投资、基

金产品、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九、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核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资料、会议审议结果、独立董事意见,与相

关管理人员就金融产品投资实施流程、风险控制措施进行了沟通了解,认为:

    1、新天科技就金融产品投资事项制订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公司金融

产品投资的原则、范围、日常管理、报告制度、风险控制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2、风险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本次投资范围属于高风险投资,保荐机构提请公司董事会及相应负

责的管理人员充分重视以下事项:

    1、重视风险投资事项对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严格执行公司风险投资制度

及审批程序。

    2、公司相关管理层及其他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应充分关注相关的市场风险,

谨慎投资,慎重决策,并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披露具体风险投资

情况等信息披露义务。

    3、应保证流动资金充足,生产经营正常有序进行。

    保荐机构对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

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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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

自有资金进行证券等金融产品投资的核查意见》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金   涛           王    欢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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