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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2018-11-15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6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性质为股份减少,不触及要约收购。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钧先
   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下降至5%以下。

2、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股东王钧先生提
交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


    2018 年 11 月 14 日,王钧先生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以均价 2.67 元/股的价格
减持其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515,000 股,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38%。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王钧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58,782,68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99998%,王钧先生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降至 5%以下,不再是公司持股 5%以上
股份的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王钧       合计持有股份     59,297,680     5.04%   58,782,680   4.99998%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       股份性质
                           持股数量                   持股数量
                                           占比                         占比
                             (股)                     (股)

         其中:无限售流
                           14,824,421     1.26%       14,309,421    1.21714%
             通股


          有限售流通股     44,473,259     3.78%       44,473,259        3.78%


   注:若出现合计数尾数与各分项数字之和不一致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
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
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王钧先生非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权益变动
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治理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大影
响。本次权益变动后,王钧先生不再是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3、王钧先生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三、备查文件

    1、王钧先生签署的《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