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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89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的召开时间: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4:30

    2、会议召开地点: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公司二号楼三
楼会议室。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11 月 21 日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1 月 22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8 人,代表
公司股份总数为 603,734,13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35%。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股份
总数为 603,040,65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1.29%。
   (2)以网络投票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表公司
股份总数为 693,4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6%;

   (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 8 人,代表公司股份总数为 2,683,47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23%。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费战波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召开
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
东及股东代表审议了下列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2.01 回购股份的方式和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2   回购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3   拟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4   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5   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6   决议的有效期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7   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宜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 603,131,032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反
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080,37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7.53%;
反对 603,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7%;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该议案获得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由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高帅律师和刘晓依律师见证,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