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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18-11-23  

						证券代码:300259           证券简称:新天科技         公告编号:2018-090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股份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了第
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回
购公司股份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22 日召开的 2018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回购预案,公司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回购部分公司股份,用于包括但不限
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计划、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权、减少注册资本、或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情形。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 万元,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
过人民币 3.50 元/股。本次逆回购股份的种类为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份。在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0 元/股的条件下,回购股份数量下
限为 8,571,428 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73%。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等事宜,
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回购价格和回购股份数量。

     本次回购的实施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提前届满:
    (1)如果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股份数量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即实施完
毕,亦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决议终
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公司将根据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
购决策并予以实施。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
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
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45 日内,可凭有效债权证明文件及凭证向公司要求清偿债
务或者要求公司提供相应担保,若本次回购的股份最终予以注销的,本公司将根
据债权人于本通知公告有效期内提出的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要求履行相
关义务。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债权,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
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债权人可采用信函或传真等书面方式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时间:2018 年 11 月 23 日至 2019 年 1 月 6 日,工作日内(9:00-11:30 ,
13:00-16:00)

    2、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红松路 252 号           新
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人:陈琳、杨冬玲

    联系电话:0371-56160968

    传真号码:0371-56160968

    邮政编码:450001

    3、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
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以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
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邮戳日为准,来函请在信封注明
“申报债权”字样;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

    特此公告。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