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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3月)2021-03-31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要求,结合公司的实
    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内容修订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在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公司法》和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下列职权:
            使下列职权:
                                                                    ......
            ......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按交易
                     (十三)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类型累计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达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到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
            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项,购买、出售资产交易,应当以资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
                                                                    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
            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算标准。
            保除外)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
                                                                             (十四) 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第 40 条    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 40 条
                                                                    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十五) 审议公司与公司董事、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的
                                                                    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
                                                                             (十五)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
                                                                    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规定的交易事项;
                                                                    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议:
            用途事项;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
                                                                     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
                                                                     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本条
                                                                     规定。
                                                                         (十六) 审议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八)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九)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
           东大会审议通过。                                          或股东大会批准。担保事项属于下列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
           的任何担保;                                              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二)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
           或 超 过 最 近 一 期 经 审 计 总 资产 的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第 41 条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第 41 条       (三)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                          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何担保;
           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过 公 司最 近一 期经 审计 净资 产的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
           30%的担保;                                               元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2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5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0                     的担保;
           万元的担保;                                           (六)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七)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对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九) 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当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股
           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
           半数以上通过。                                     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
                                                              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
                                                              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
                                                              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
                                                              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
                                                              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
                                                              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
           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第 42 条                                           第 42 条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                   算依据;
           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3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元;
           3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元;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5000 万元;
           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3000 万元;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近 一 个 会 计 年 度 经 审 计 净 利润 的                  ......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
                                                                     ......
           ......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                       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与网络投
第 56 条                                                  第 56 条
           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                         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 2 个交易
           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日。
                                                                              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4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
                                                                    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                                                  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                          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
            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                        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
第 79 条                                                 第 79 条
            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东权利。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
            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
                                                                    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
                                                                    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
                                                                    致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十六)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事项:
第 108 条             (十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第 108 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
                                                                    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十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5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但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应当
                                                                 及时披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予以
                                                                 执行: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
                                                                 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
第 111 条                                            第 111 条   计算依据;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
            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
                                                                 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
                                                                 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


                                                 6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条文                    内容                        条文                    内容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 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公司设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
            聘。
                                                                聘。
            公司设副经理 8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设副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 125 条   解聘。                                  第 125 条
                                                                或解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
            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在章程中应当规
                                                                解聘。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因
第 133 条   定副经理的任免程序、副经理与经理 第 133 条
                                                                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报董事会批准,
            的关系,并可以规定副经理的职权。
                                                                指定一名副经理代理。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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