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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天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1年3月)2021-03-31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
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天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
密工作负责人,投资管理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
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
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
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都
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投资管理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
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


                                     1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
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一)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三)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十四)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五)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六)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七)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八)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
   (十九)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二十) 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

   (二十一)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二十三) 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四)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五)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
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七)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八)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九)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三十)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三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
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证券事务代表,公司控股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
人员,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
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3
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可能影响公司证券交易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
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及个人;

    (五) 为公司重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
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的法
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六)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
关系等原因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
宜。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4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被收购;

    (二) 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三) 证券发行;

    (四) 合并、分立;

    (五) 股份回购;

    (六)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 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 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九) 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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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规定第八条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
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
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
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应当在上述重大事项相关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
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
案。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
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
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
及董事会秘书应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
当按照本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依据信息披露职责履行内部报告义务,及
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记录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
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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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
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河南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
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
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
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
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河南证监局。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
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
券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


                                     7
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
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
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
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一年三月




                                     8
附件: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新天科技          公司代码:300259
内幕信息事项:
                              企业代码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序号     姓名(名称)                                                                   内幕信息内部                  登记时间         登记人
                        (自然人身份证号)     信息时间       地点           方式                       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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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名: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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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 密 承 诺 函

致: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        (身份证号码:                         ),
任                          (单位)            (职务) 。本
人郑重承诺,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公司章程》关于非公开信息知情人保密
义务的有关规定,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对外泄露关于贵司的非公开信
息,在获得非公开信息后至该信息被公开披露前,本人不买卖贵司证
券,也不推荐他人买卖贵司证券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本人同意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贵司《公司章程》的
有关要求,在具体事项需要时应贵司的统一安排与贵司另行签署保密
协议。


     承诺人: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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