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天科技: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27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公
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回购股份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基于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认可和发展前景的信心,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实施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本次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
和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3、公司本次回购总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
回购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拥有足够的自有资金及支付能力,本次回购
股份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本次回购方案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上
市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5、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回购价格公允合理,符合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方案。
(以下无正文)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杜海波 陈铁军 杨玲霞
新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