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巴安水务:关于17巴安债重组的公告2021-09-28  

                         证券代码:300262          证券简称:巴安水务        公告编号:2021-138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17 巴安债”重组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债务重组的概述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19 日发行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17 巴安债”),根据《“17
巴安债”募集说明书》的相关约定,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选择在投资者回售登记
期内进行登记,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
持有本期债券。回售登记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1 日至 2020 年 9 月 17 日(仅限交
易日),回售登记撤销期间为 2020 年 9 月 14 日至 2020 年 10 月 13 日(仅限交
易日)。截至回售登记期结束,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回售债券数量为 5,000,000
张,申请回售金额为 50,000 万元;截至回售登记撤销期结束,申请回售撤销登
记债券数量为 200 张,回售撤销登记金额为 2 万元。
    2020 年 10 月 19 日,公司未能完全兑付申请回售的“17 巴安债”。截至本
公告日,尚存在 269,989,200 元本金未兑付。
    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资金结构,2021 年 9
月 24 日,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中国银河资产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资产”)达成《债务重组合同》的一致意见;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南康
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余市巴安净水有限公司、
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黎川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
司与银河资产达成《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一致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17 巴安
债”重组的议案》,且银河资产完成上述合同的内部审批流程。具体重组方案如
下所示:
     由银河资产从“17 巴安债”各持有人处收购全部剩余“17 巴安债”本息金
额,具体金额以银河资产和各持有人实际交易为准。重组期限为 12 个月。

     为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以上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全资子公司赣州市南康区巴安净水有限公司、樟树市上德环保工程有限公
司、新余市巴安净水有限公司、安福县巴安净水有限公司、黎川县巴安净水有限
公司、共青城市巴安环保有限公司与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委员
会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项下合法享有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应
收账款为本次债务重组提供担保。
     本次债务重组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不构成关联交易。

     二、债务重组方基本情况

     (一)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1、公司名称:中国银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80951519W
     3、注册资本:1,000,000 万元人民币
     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9 号楼 4 层 401-01 单元、401-03 单
元
     5、法定代表人:李梅

     6、经营范围:收购、受托经营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对不良资产进行管理、
投资和处置;债权转股权,对股权资产进行投资、管理和处置;固定收益类有价
证券投资;发行金融债券、同业拆借和向其他金融机构商业融资;破产管理;财
务、投资、法律及风险管理咨询和顾问;资产及项目评估;经批准的资产证券化
业务、金融机构托管和关闭清算业务;非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国务院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
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
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7、主要股东:

    序号                   股东名册                     持股比例

    1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65%

    2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13.3%

    3        南京紫金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4        北京金融街资本运营中心                         6%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7%


    三、《债务重组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债务确认

    截至 2021 年 8 月 31 日,尚未兑付的 17 巴安债本金金额 269,989,200 元,
实际交易日晚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的,以实际交易日标的债券本息余额为准。如
确认的债务金额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确认金
额不一致的,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债券受托管理人确认金额
为准。重组期限为 12 个月,即自重组起始日起至下一自然年度对应月份的对应
日之前一日。

    (二)还款计划

    本合同项下债务重组收益,公司应在如下重组收益支付日向银河资产方支付
完成:

    2021 年 12 月 30 日支付自重组起始日起(含)至当日(不含)的重组收益;

    2022 年 3 月 30 日支付自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含)计算至当日(不含)的
重组收益;

    2022 年 6 月 30 日支付计算自 2022 年 3 月 30 日(含)至当日(不含)的重
组收益;
    重组到期日支付自 2022 年 6 月 30 日(含)至重组到期日(含)的重组收益。

    重组到期日公司应一次性偿还债务重组本金。

    (三)担保措施

    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七家子公司与其所
在(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委员会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项
下合法享有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应收账款为本次债务重组提供担保。

    四、本次债务重组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17 巴安债”重组的议案》。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17 巴安债”重组的
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债务重组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符合公司、中小
股东投资者的利益。且有利于维护各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公司资金压力,
改善公司资金结构。一致同意“17 巴安债”重组事宜。

    (三)独立董事审议情况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17 巴安债”重组,利于维护各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缓解公司资金压力,改善公司资金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西省鄱湖低碳环
保股份有限公司等共七家子公司与其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或授权的管理委员会
签署的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等文件项下合法享有的对污水处理服务费之应收
账款为本次债务重组提供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次“17 巴
安债”重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章程、《独立董事议
事规则》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重组事宜。

    五、对公司的影响
    此次债务重组后,有利于缓解公司资金紧张的问题,为公司能够健康发展提
供有力保障。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债务重组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做好防范措
施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报备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债务重组合同》;
    4、《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上海巴安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9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