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30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
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
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4号——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薪酬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员工积极
性,实现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
3、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是员工在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上参与的,不存在违反法
律、法规的情形;
4、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实施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并同意将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公司与客户签订债务重组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本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事项有利于加快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防范经营风险,符合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真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
次签订债务重组协议事项。
三、关于补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补选董事的提名、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陈海军先生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从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属于
失信被执行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提名陈海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
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俞 立
蒋政村
于永生
2021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