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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威电子:关于公司股东之间签署《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的公告2021-10-22  

                        证券代码:300270                        证券简称:中威电子                          公告编号:2021-072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 于公司股东之间 签署《一揽子协 议之补充协议(二 )》的公告
    本 公 司 及 董事 会 全 体成员 保 证 信 息披 露 的 内容真 实 、 准 确、 完 整 ,没有 虚 假 记 载、 误 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接到通知,股东石旭刚先生与

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乡产业基金壹号”)于 2021 年 10

月 21 日签署了《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补充协议(二)》”),具体情况如下:

    一、协议转让基本情况

    2020 年 8 月 28 日,石旭刚先生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了《关于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投资框

架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同日,公司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了《杭州中威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以上四份协议简称“一揽子协议”)。

根据上述协议,石旭刚先生拟向新乡产业基金壹号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24,224,500 股股份,拟将其持有的公

司 42,392,844 股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公司拟向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发行股票,新乡产业

基金壹号拟以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公司向其发行的不超过 90,841,800 股股份;此外,石旭刚先生将在本次表

决权委托股份项下的部分股票限售期满后,将该等股份进一步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投资框架协

议、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认购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0)。

    2020 年 12 月 30 日,石旭刚先生与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签署了《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就重要应收

账款和长期应收款的回收、2021 年-2023 年的经营性业绩承诺及其他相关未尽事宜达成协议。具体内容详见

公司于 2020 年 12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一揽子协议之补充

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115)。

    2021 年 2 月 10 日,石旭刚先生和新乡产业基金壹号收到了中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石旭刚先生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4,224,500 股协议转让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的过户登记手续已办

理完毕,同时将其持有的 42,392,844 股对应的表决权独家、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新乡产业基金壹号

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2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质押且
协议转让过户登记完成、表决权委托生效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6))

    二、补充协议(二)主要内容

    甲方:石旭刚

    乙方:新乡市新投产业并购投资基金壹号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拟就如下事项达成补充约定:

    第一条 关于远期股份转让的补充约定

    根据《一揽子协议》的约定,甲方拟于其股份解除限售后,进一步将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部分股份(最

多 42,392,844 股、最少 18,168,362 股股份)转让给乙方(下称“远期股份转让”),该等远期股份系表决权

委托股份的组成部分,远期转让股份交割完成后,表决权委托对应的股份将相应予以扣减。

    根据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拟将本次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总额由不超过人民币

53,051.61 万元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 28,298.33 万元,即本次发行股份数由不超过 90,841,800 股调整为不超过

48,456,045 股。

    鉴于发行股份数量上限调减,甲、乙双方同意将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远期股份转让数量区间由“最多

42,392,844 股、最少 18,168,362 股股份”修改为“最多 42,392,844 股、最少 32,662,950 股股份。即,甲方同

意其股份解除限售后,进一步将表决权委托股份项下部分股份(最多 42,392,844 股、最少 32,662,950 股股

份)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 其他

    1、《补充协议(二)》构成对《一揽子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的补充,《补充协议(二)》与《一

揽子协议》及《补充协议(一)》约定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二)》为准。

    三、报备文件

    《一揽子协议之补充协议(二)》

    特此公告。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