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8
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中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由石旭刚先生变更为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
2、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也不存
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报告期内的资金占用情况。
3、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平、公正,已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不存在显失公允的情形、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操纵公司利润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4、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至报告期内的为原控股股东
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经营成果、资金情况以及未来发展需要,有利于公司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预案内容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1、公司已建立较为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
的要求,符合现代管理要求的内部组织结构,也符合公司现阶段的发展需求。
2、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过程、各个关键环节中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
3、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
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
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公允地反
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公司拟续聘审计机构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
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的流动资金需求,有利
于公司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子公司
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
议。
六、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拓展公司产品销售市场,遵循公平、合理
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不利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对关联人形成依赖。相关决策程序
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关联交易预
计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俞 立
蒋政村
于永生
2022 年 4 月 28 日